为进一步促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合理有序流动,解决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中存在的问题,山东省出台了《关于转发人社部规[2016]5号文件明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规[2017]5号),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在省内跨市或跨省流动就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新政策自2016年11月30日起执行。
据了解,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关于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地问题。
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的确定原则是: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一地(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的累计缴费年限包括在本地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计算在本地的视同缴费年限。
其中,曾经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为当时工作地的视同缴费年限;在多地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分别计算为各地的视同缴费年限。
二、关于缴费信息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
由于各地政策或建立个人账户时间不一致等客观原因,参保人员在跨省或跨市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转出地无法按月提供1998年1月1日之前缴费信息或者提供的1998年1月1日之前缴费信息无法在转入地计发待遇的,转入地应根据转出地提供的缴费时间记录,结合档案记载将相应年度计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相应计发过渡性养老金,但不重复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
三、关于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管理。
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地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缴纳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前应缴未缴的养老保险费的,其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性质不予改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按照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规定全额转移。
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再次跨省或跨市流动就业的,封存原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待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由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归集原临时养老保险关系。
四、关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转移。
跨省或跨市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五、关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处理。
《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实施之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
由本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
六、关于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安置地后,安置地应为其办理登记手续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年限计算为安置地的实际参保缴费年限。
退役军人跨省或跨市流动就业的,其在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间的退役养老保险补助,转出地应按11%计算转移资金,并相应调整个人账户记录,所需资金从统筹基金中列支;统筹基金,仍按缴费工资的12%转移。
七、关于城镇企业成建制跨省或跨市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
城镇企业成建制跨省或跨市转移,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在省、市政府主导下的规模以上企业成建制转移,可按照省政府统一要求或根据两市协商,合理确定方案,妥善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八、关于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归集责任。
跨省或跨市流动就业人员未在户籍地参保,但按国家规定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待遇领取地为户籍地的,户籍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参保人员办理登记手续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将各地的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户籍地,并核发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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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应当由本人确定保留一份,另一份个人账户一次性退还本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养老金。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 等精神对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人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相关规定通知其选择保留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其他养老保险关系
一、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移流程是怎样的1、参保人在跨省流动前,需要去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养老保险缴费凭证;2、跨省流动后,按照规定在新的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提出转移养老保险申请,此时需要提供养老保险缴费凭证,同时还需填写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填写好之后提交给工作人员;3、新就业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会根据大家提交的资料以及申请表予以审核,符合要求的就会受理并办理相关手续,不符合要求的也
可以的。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反之则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法律依据: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第五条 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
关于职工权益的问题属于劳动局管辖,劳动中的退休问题一般先咨询劳动局,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者直接起诉解决。
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分:一档(60%)月缴费金额为692.37元;二档(80%)月缴费金额为835.97元;三档(100%)月缴费金额为979.77元。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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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解答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下列规定缴纳:(一)用人单位按照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百分之二十缴纳,由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按月优先代为扣缴。(二)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缴纳,由所在单位按月在职工工资中代为扣缴。(三)职工本人工资低于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以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作为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四)职工本人工资高于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
职工养老保险退休年龄一般是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退休,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一般来说,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退休。如果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
“城镇小集体企业职工”、“五七工”、“家属工”(以下统称“城镇小集体职工”)也可以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实现“老有所养”了。4月25日,我们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自1月起,符合条件的上述群体,按属地原则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适用对象“城镇小集体职工”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2018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1
不可以同时交。按照我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每个人退休以后只能享受一份养老金的待遇,以个人身份证号做识别,退休只能办理一次,养老金只能领取一份,同时缴费部分,退休前两地养老保险账户要合并,要办理其中一个养老保险的重复缴费退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第三条,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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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1、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金和医疗费由当地养老、医疗保险机构负责管理。参加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的由所在试点城市养老、医疗保险机构分别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基金社会统筹中支付。2、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和《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对破产企业离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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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王女士来电话咨询,她是农民工参加的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以转入职工养老保险吗?就王女士咨询的问题,特邀请相关律师回答如下:根据2014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新规将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之间架起桥梁,让参保人能够便捷流动。为使这一惠民政策顺利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时发布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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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职工养老保险转移到农村养老保险,不但个人帐户可以合并,而且是算缴费年限,但是有个最大的缺点,就是达到法定年龄领取养老保险金没有职工养老金高,只是提醒一下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