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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投靠港澳父母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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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投靠港澳父母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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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投靠在香港或澳门定居父母须知

一、申请条件

本市常住户籍居民(含武鸣、横县、宾阳、上林、马山、隆安县居民)未满十八岁周岁(含十八周岁),需要投靠在香港或澳门定居的父母的。

二、受理部门

户籍属南宁市区的居民到南宁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户籍属横县、宾阳、武鸣、上林、马山、隆安县的居民到各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须亲自到受理机关申请,接受面见,并如实回答有关询问。

四、申请材料

1、填写完整并贴有1张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的《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澳门定居申请表一份。

2、交验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交出生证和法定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3、提交投靠定居在香港或澳门父亲母亲的居民身份证和《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一份。

4、提交由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公证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已提交出生证可免交该证明)。

5、申请人父母离异的,须出具其归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亲生父亲或者亲生母亲直接抚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6、申请人与拟团聚的港澳亲属为收养关系的,还须提供法律效力的收养关系证明文件:1992年4月1日以前建立收养关系的,指县级以上(含县级)司法公证部门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出具的收养公证书或亲属关系证明;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7月31日建立收养关系的,指建立收养关系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证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司法公正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或亲属关系证明;1999年8月1日以后建立收养关系的,指在建立收养关系时,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

7、提交单位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意见

(1)国家工作人员,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出具意见。

(2)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员工,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或者保卫部门出具意见。

(3)十六周岁以上的大、中学校在校学生,由其所在学校出具意见。

(4)未满十六周岁,免交所在学校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意见。

(5)其他人员,由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意见。

8、公安机关认为确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9、申请材料一式两份,所有提供的材料和复印件均使用A4纸复印。

五、审批时限

达到公安部公布的审批分数线之日起四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因情况复杂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的,经审批部门负责人批准,审批时限可以延长二十个工作日。

需补充材料的从材料补齐之日起重新计算审批时限;申请材料需要函调或有疑点需要核查的,函调或核查的时间不计在审批时限内。

六、收费标准

《前往港澳通行证每本50元。

公安机关特别提醒您注意以下事项:

1、以虚假资料,借用他人身份材料骗取出入境证件,以及出借身份资料供他人冒名申请出入境证件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2、一人不得同时持有两本以上(含两本)同类型有效出入境证件(含签注)。

3、已获批准前往香港或澳门地区定居的申请人,到原受理材料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领取《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批准通知书,在辖区公安派出所办理户籍注销和缴销居民身份证手续后方可领取《前往港澳通行证。

上述内容来源于小编整理发布,可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需要更多的法律解答,可在线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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