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依据文号是生效判决第一页第三行列明的案件编号或者是仲裁裁决书的案号,执行依据单位是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的单位,以上面加盖的印章为准。
以上是什么是执行依据文号的解答
什么是执行异议执行异议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并要求人民法院撤销或者改正执行的请求,或案外人对被执行的财产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张权利并要求人民法院停止并变更执行的请求。前种异议为执行行为异议,后种异议为案外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的渊源民事诉讼法中: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的意见,并主张实体权利。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
执行异议是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自己的权利所提出的不同意见。执行程序开始后,如果案外人(执行程序以外的人)认为所执行的标的自己有全部或部分的请求权,或认为执行可能影响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目的在于保护案件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可以纠正已经生效执行文书的错误。异议应当以书面或口头的方式提出,并说明理由,提供证据。执行人员收到执行异议之后,应当立即审查处理,认为异议确有道理的,
一、什么是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从这条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成立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执行裁定书是指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
一、什么是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如下:(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威信。(二)客观方面本罪名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滥用职权,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
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或第三人以财产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
法院执行案件指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通过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案件,被告没有履行,在法院所需要进行的下一步工作。
什么是执行不能很多申请执行人都会认为,只要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就可以很快地从被执行人那里帮自己追回财产损失。被执行人近在眼前,法院为什么还不帮自己执行?在这里,就需要解开一个误解,法院并不是万能的,对于“执行不能”的案件,法院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执行不能是指因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或不具备执行条件,造成法院无法执行到位的情形。比如小李将小汪打伤,法院判处小张有期徒刑1年并赔偿小汪3万
一、什么是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是指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犯罪构成:(一)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客体要件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司法机关的威信。(二)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的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213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依照这一规定,《意见》第271条至第274条和《规定》第79条至82条作了如下比较明确具体的规定: 1.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的,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被执行人按法定程序分立为两个或多个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分立后存续
执行回转又称再执行,是指在案件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者变更的,执行机关对已被执行的财产重新采取执行措施,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时的状况的一种救济制度。执行回转制度是针对执行发生的错误而采取的一种补救措施,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和《执行规定》第109条对此作了规定。 相关知识:执行回转的条件 第一,原执行依据正在执行或已经执行完毕。 原法律文书已为法院
什么是“执行终结”哪些情况下需要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执行终结又称执行终止,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某些特殊情况,使执行工作无法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它同执行中止的区别在于:停止执行后不再恢复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执行保全,一般是指在执行程序中,为了防止被执行人转移、处分财产,而对被执行人财产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以保障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请求执行法院解决争议而引起的诉讼。执行异议之诉是执行救济的重要途径之一。 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相关证据材料; (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法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等内容。和解协议一般采用书面形式。第五条 当事人协商
你好,具体什么情况,是以什么名义起诉的
法院执行罚款执行依据如下,《民事诉讼法》第110条至第114条规定了罚款的适用范围,第241条在被执行人拒绝或者虚假报告财产的,也可适用罚款。法律条文采用概括与具体列举的形式将适用拘留、罚款的情形进行了规定,且没有使用兜底条款,司法解释更是详细的列举出多种妨害执行的行为,因此在实际运用中需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罚款在民事执行适用条件是有下列行为之一:(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
你们的情况主要是考虑公安协助法院执行依据这个问题协助执行通知书是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中所发出的具有法定效的强制执行措施之一,承载了法律的强制力,相应机关必须依法履行法定责任。《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
《民事诉讼法》第110条至第114条规定了罚款的适用范围,第241条在被执行人拒绝或者虚假报告财产的,也可适用罚款。法律条文采用概括与具体列举的形式将适用拘留、罚款的情形进行了规定,且没有使用兜底条款,司法解释更是详细的列举出多种妨害执行的行为,因此在实际运用中需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罚款在民事执行适用条件是有下列行为之一:(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
什么是“终结执行”“终结执行”是一项执行裁定,当案件出现不可能执行或者没必要执行的情形时,由人民法院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裁定。应“终结执行”的情形包括申请人撤销申请、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等。什么是“终结执行”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