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分析: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你好,按照规定是算的
一、行政处罚中的时间是如何规定的两年。《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要正确理解该条的规定,应把握三点:(1)该条的“发现时间”是指行政机关的立案时间,不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时间;(2)行政处罚追究时效的期限是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
《政府采购法》第22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规定,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其中标资格应无效。而B公司在抗辩中称:1.其公司于5月6日购买招标文件,已经参与该项目的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应从5月6日往前推算;2.信息披露不属于“经营活动”,仅是证劵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内部管理的要求;3.证监局对其公司作出的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没有可定性为“重大违法记
一、行政处罚中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时限是如何规定的。1、《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但对于陈述、申辩权利的期限,《行政处罚法》未作明确规定。2、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应当场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适用简易
1、在行政处罚中的直接责任人,往往指的是直接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人,以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各相关部门的主管等承担直接管理责任的人员。2、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被处罚人拒绝签收告知笔录,一般采用留置送达,找两个不相关的证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并注明被处罚人拒绝签收的理由。公告送达一般是无法找到被送达人时才用,比如说在相应的报纸上发一个月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第四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前,需要采取查封
1、按照法律规定,作为行政违法主体的当事人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法人和其他组织应是依法设立的法人和组织,未经依法设立的不能作为违法主体予以设定。2、就工商行政管理而言,应看是否办理营业执照为原则界限,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制度,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制度及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制度注册为企业法人、营业组织及个体工商户者,即取得市场准入资格。3、此外,还有按事业法人,社团法人和民办非
在行政处罚中,重大违法行为是指情节严重或者后果严重的违法行为。法定的从重处罚的情节包括:1.违法行为有较严重后果的;2.行为人有教唆、胁迫、诱骗他人的违法行为的;3.打击报复证人的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如果行政处罚决定书出错,纠正方式包括:对于小瑕疵、笔误,可以向作出该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更正;而对于严重的程序错误或实质性内容错误,则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中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人应当受到的处罚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因为这是属于“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的情形。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如何送达若当事人在行政处罚现场的,行政处罚的决定书应当当场送达给当事人;如果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由行政机关在七日内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送达给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如何送达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
第一、针对的行为不同。第二、作出处罚所适用的依据不同。第三、处罚实施的机关不同。第四、处罚种类不同
行政处罚中首违不罚制度首违不罚是2021年行政处罚法修订中的亮点之一,而且它规定了在特定的情况下不对行政相对人作出处罚,对老百姓十分有利的。所以沈律师今天来给朋友们介绍一下这个新的知识点。所谓道首违不罚。从通俗的话来讲,就是初次违法可以不处罚。那么,这一法律规定具体的适用条件是怎么样呢?首先,我们需要理解初次的含义,各个地方有发布免罚清单,具体的免罚事项是不同的。如果行政相对人第一次作出免罚清单上
行政处罚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概述: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行政处罚中的一种原则,又被称为一行为不再罚原则,它应在四个层面上运作: (1)一行为不再理。行政主体对行为人的第一个处理尚未失去效力时,不能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给予第二次处理,除非第二个处理是对第一个处理的补充、更正或者补正。如果第一个处理违法不当,行政主体应当先撤销,再重新处理。如果第一个处理合法正确但未达行政目标,行政主体应充分考虑信赖保护原则
一、行政处罚立案后如何撤销案件行政处罚立案后,行政机关要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可以撤销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二、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1、被处罚人逾期不交纳罚款的,罚款滞纳金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计算。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行政处罚中警告的适用情形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知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道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行政警告有提醒注意、不致再犯的意思,属于申诫处分。它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由处分机关选择适用。警告
近期,办了几个行政拘留的案子。几个案子有一个共同点,就是询问笔录均没有被询问人签字,而是由民警载明“被询问人拒绝签字”。那么这样的询问笔录能否作为行政处罚中的证据使用呢。我认为,询问笔录的真实性是有争议的。我国法律规定,在被检查人拒签现场检查笔录的情况下,检查人员可以在现场检查笔录中注明情况,该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法律没有规定这种情况适用询问笔录。此外,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也要求对询问过程进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政处罚是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