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某公司有一笔装修费,原摊销期限自定为5年,已摊销2年,余3年未摊销。近期该公司决定注销,这笔装修费未摊销完,可否改变原摊销期,由剩余3年改按剩余1年摊销完毕?加速摊销之后,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扣除?
答:长期待摊费用:
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改建支出——按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租入固定资产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按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其他——不短于三年。
摊销年限不得改变。上例中因注销而未摊销的装修费,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二条“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第三款“改变持续经营核算原则,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的规定处理,即:未摊销的装修费在注销前清算所得税时处理。
2、国资委监管下的两家企业,在国资委的主导下,将一家将非货币性资产无偿划拨另外一家企业,划拨资产的这家企业将拨付资产的净值列为损失,是否可以?
答:不可以。在总局未明确相关政策前,暂按以下原则处理:一是划出方划出国有产权时减资产、减权益;二是划入方接受划入国有产权时增资产、增权益;三是划出方、划入方的共同上级(共同投资方)按“从划出方收回投资再转投到划入方”进行税务处理,如有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3、某企业甲公司,参与投资信托公司设立的某信托计划,用于向甲公司全国各地的子公司提供融资。该信托计划向甲公司若干子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并收取固定分红收益。
甲企业从该信托计划分红收入及转让该信托计划份额收入如何计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
因此,甲企业通过信托公司购买信托产品的投资收益不属于免税收入范围,需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甲企业参与设立信托计划,向子公司提供融资的行为属于债权性投资,其取得的信托计划分红收入应按利息收入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其转让信托计划份额按转让财产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
4、企业通过第三方转持的股份分红是否可作为免税收入?例如:A借款给B,由B投资于C,最后C税后利润分红给B,再由B划给A.A取得的分红可否作为免税收入?
答: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通过第三方转持的股份其实质为债权性投资而非股权性投资,其分红不能作为免税收入。
5、关于2011年第34号公告中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问题。甲公司于2002年以300万元为交易价格购买乙公司100%股权,乙公司成立于1993年,注册资金1000万元,由于连续亏损,净资产仅有300万元,甲企业“长期投资”帐载金额为300万元。
经过几年发展,截止2012年,乙公司净资产达到1100万元,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为100万元,现在乙公司拟减资500万元,即注册资金由1000万元减少到500万元,甲企业将收到500万元的减资款。
问甲企业收到的500万元的减资款是否属于2011年第34号公告中投资收回?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投资收回的部分——在计算资产转让所得时可扣除
股息所得——直接投资作为免税收入处理
投资转让所得——资产转让所得需要交税
投资转让所得=撤回或减少投资额-初始投资额(撤回或减少投资额注册资金)-(累计未分配利润+累计盈余公积)(撤回或减少投资额注册资金)
投资转让所得=500-300*500/1000-100*500/1000=500-150-50=300(万)
上例中150万为投资收回;50万为股息所得。
6、对于初始取得的资产为国有资产无偿划拨,企业改组改制后该资产应如何入账,如何进行税务处理。针对存续期较长的国有企业,其初始取得的固定资产,如房屋土地等如为国有资产无偿划拨取得,在企业改组改制时,该资产重新按照公允价值评估,(主要就是房屋和土地),评估后的价值增幅很大,如果按照新的价值入账,但由于增值部分均为房屋和土地,企业并没有相应的现金入账,其产生的增值部分是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
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改组改制中资产权属未发生变化的,不得改变计税基础,按照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的资产增值部分可暂不确认所得。
如将评估资产用于投资、偿债等权属发生转移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按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7、如果企业实际发生资产损失的年度已超过五年,但其会计处理的年度发生在2012年度,该项资产损失是否能申报并在2012年度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六条规定,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因此,如果企业实际发生资产损失的年度已超过五年,无论是否进行了会计处理,都不得在税前扣除。(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除外)。
8、企业在研发费归集过程中,将研发人员发生的差旅费也归集到研发费范围中,同时企业强调这是为研发工作的开展进行实地核实勘测必须发生的费用,此类差旅费是否可以比照研发费范围归集中的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还是不应归集到研发费的归集范围内。
答:此类费用应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规定执行,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包括人员人工、直接投入、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无形资产摊销、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和其他费用。
其中,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企业能够出具相关证明资料,可以作为其他费用列入归集范围。
9、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问题。目前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到期的较多(2010年取得的证书),例如企业证书有效期为2010年11月至2013年11月,企业不可以使用2010年证书进行2013年度的减免税备案。
如果证书到期日为2013年11月份,1-11月份所属季度是否可以享受高新优惠?
答:如企业证书有效期为2010年11月至2013年11月,企业能享受高新技术优惠政策的年度是2010、2011、2012,不能使用2010年证书进行2013年度的减免税备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税率预缴。
10、企业在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其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相应的标准是要求近三个会计年度每一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额占销售收入的比重皆不低于相应比例还是近三个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总额占比不低于相应比例即可。
举个例子,假定某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销售收入皆为1000万元,每一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为45万元、60万元和80万元,该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为6.33%,不低于6%;但该企业其中一个年度的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为4.5%,低于6%的规定比例,该企业是否符合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
答:是指近三个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总额占比不低于规定比例,即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之和占销售收入之和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上例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符合要求。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等法律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汇算清缴期限企业缴纳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和纳税人发生的应由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有关税务事项;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向其所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1]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
一、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调整的收入类项目1.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2.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所得税额,但中途转让所得应计税。二、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调整的支出类项目1.职工福利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作纳税调整处理,且为永久性业务核算。2.工会经费。企业
一、在《成本费用明细表》填报的内容。第17行“固定资产盘亏”:填报纳税人在资产清查中发生的固定资产盘亏。第18行“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填报纳税人因处置固定资产发生的净损失。第19行“出售无形资产损失”:填报纳税人因处置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净损失。第20行“债务重组损失”:填报纳税人发生的债务重组行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第21行“罚款支出”:填报纳税人在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罚款
一、收到预收款收到预收款就发生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同时相关的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可以扣除。填列《视同销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特定业务纳税调增明细表》(A105010)的22行至25行。二、开发产品完工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
咨询:对于暂估入账成本,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未取得发票的,能否作税前列支扣除?回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相关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均以增值税发票作为合法有效的税前扣除凭证。如果在企业所
一、汇算清缴的含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
答: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临近,企业要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应在准确会计核算的基础上,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申报汇缴要按期。纳税人除另有规定外,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办理结清税款手续。如果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比如受冰冻灾害的影响),可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延期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明确,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即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
202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期限为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流程是登录电子申报体系,按照规定填写企业信息,确定信息无误之后申报。 一、202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期限 提醒您,202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期限:企业应当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的申报纳税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操作1.启动软件,输入密码,默认密码123456。2.进入之后,点击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3.填写姓名,可以直接点确定,也可以填写手机号后获取验证码,填写完验证码在点确定。4.进入之后,填入本单位纳税人识别号点保存。5.之后,首先填写基础设置,包括纳税人信息。法定比例,预缴及结转信息等。6.由于新版企税一共有40多张表,所以,填写基础设置之后,点击简化填报,直接点保存。7.之后点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会计分录如何处理1.按月或按季计算应预缴所得税额:借:所得税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2. 缴纳季度所得税时: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贷:银行存款3.跨年4月30日前汇算清缴,全年应交所得税额减去已预缴税额,正数是应补税额: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4.缴纳年度汇算清应缴税款:借: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贷:银行存款5.重新分配利润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填报。二、填报依据及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制度、分行业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计算纳税人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和附
一、补缴上年度的所得税补缴上年度的所得税属于“税前不予扣除项目:各种所得税款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的税款”。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补缴上年度的所得税,应调整上年度的所得税费用;可实际工作中,12月份的会计报表可能在1月10日已报给了税务局,税法规定汇算清缴在年终后4个月内进行,也未明确重新报送经调整后的会计报表,况且账务处理已到了本年的3、4月份,企业不习惯重新编一份上年度调表不调账的会计报表
201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流程和材料有哪些1、企业账目审核将企业填写的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与企业的利润表、总账、明细账进行核对,审核账账、账表是否一致;2、编制审核底稿针对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中“纳税调整事项明细表”进行重点审核,审核是以其所涉及的会计科目逐项进行,编制审核底稿;3、鉴定报告将审核结果与委托方交换意见,根据交换意见的结果决定出具何种报告,是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要点确认收入。新税法在收入确认上引入了公允价值概念。费用扣除。新税法在费用扣除上引入了合理性与相关性的原则。纳税调整。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会计报表所列的利润总额是按照的会计制度计算得出,应纳税所得额不等于利润总额,而是要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调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注意事项财产损失要申报: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条件”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①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②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的小微企业纳税人(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汇总)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所属行业的性质及其分类应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所界定的鼓励类、限制类及淘汰类行业,享受优惠的企业是属于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小型企业标准是: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调增利润28万,全年依然亏损,财务报表不需要作调整。2、汇算清缴时,纳税调增28万,只影响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额,不影响财务报表。3、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规定时期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的所得税数额,确定该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是税收政策的表格化,只有认真分析了解申报表的内容及填报方法,才能真正做好汇算清缴。本文就每一个申报表的主要内容、相互关系和重点,以及相关的政策进行解析,藉此帮助纳税人掌握汇算清缴的要点。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本表也称主表,是在纳税人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减纳税调整额后计算出“纳税调整后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并据此计算年度应纳税额。因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