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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中介费什么时候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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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中介费什么时候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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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中介合同中,中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后,要向买卖双方收取佣金。因此,房屋中介合同中,中介人的义务在于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不仅仅是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机会。

托购买房产,除找寻合适的房子外,还应积极斡旋于被告与卖房人之间,介绍、撮合双方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只有在与卖房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中介公司的居间义务方履行完毕,才有权收取合同约定的佣金,这一点在房屋委托代购协议中已有明确约定。

中介公司自己印制的“客户服务确认单”属于格式条款,这些条款与其应当履行的义务不符,对客户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民法典中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如果格式合同中的条款免除了合同提供方的责任或是否加重了对方的责任,这样的条款是无效的。在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发生冲突时,应以非格式合同为准。

要注意以下问题:

1﹑在同一房产中介经纪服务收费后,不得就同一房产交易活动再次收取咨询费;

2﹑办完过户手续之后才能收取服务费;

3﹑服务费原则上由买卖双方平摊,也可按买卖双方约定的分摊办法执行;

4﹑服务活动中涉及政府机构收取的税﹑费不包含在服务费中;

5﹑中介经济机构不可强制进行价格评估,有关单位要求评估的,中介经纪机构应向客户提供相关法规依据;

6﹑中介经纪机构提供的其他服务应明码标价,并由客户自愿选择,不准强制和诱导客户。

如果你有其他疑问,可以向我们的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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