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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如何申请宅基地?政府不批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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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如何申请宅基地?政府不批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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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如何申请宅基地?政府不批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明确:“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

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广东省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农村村民建设住宅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上述规定明确了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同时根据上述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作为一级镇人民政府,具有对农村村民住宅用地进行审核的行政职权和职责。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农村村民建设住宅需使用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集体经济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同意后,持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土地使用证明、住宅设计图件等材料,向镇人民政府提出宅基地建房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审核属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乡镇人民政府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宅基地用地申请,依法应予受理;

对于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可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对于申请材料不足的,一般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申请材料;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一般应当提交书面申请。

如农村村民认为提交的宅基地审核申请材料充足,但乡镇人民政府不予受理其申请,其可以依法起诉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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