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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与过度维权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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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与过度维权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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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情回顾:

2008年的“三聚氰胺”事件中,郭利带着女儿被检查出双肾受损。其后向奶粉生厂商雅士利提出索赔。在双方谈判过程中,雅士利向企业所在地潮安县公安局报案。

2009年7月,潮安警方在杭州将郭利抓捕。

随后,潮安县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郭利有期徒刑5年。郭利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潮安县的上级法院潮州市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甚至当广东省高院进行审判监督,指令潮州中院再审时,依然裁定维持原判。

坐满了5年牢之后,郭利继续奔走维权。最终广东省高院绕开潮安县、潮州市法院直接提审。最终广东高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郭利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判决撤销潮州中院及潮安县法院原裁判,改判原审被告人郭利无罪。

在郭利维权事件中,雅士利企业所在地的潮安县、潮州市两地司法机关与企业之间有着怎样的约定我们不得而知,至少从行为上看,从跨省抓捕到法院判决,不遗余力;

从结果上看,一审、二审判决被撤销,反转打脸。

法小评:

敲诈勒索罪,是指基于非法目的,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手段,向被害人非法索要财物致使其财产受到损失,是一种严重的财产型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敲诈勒索经常与另外一个名词一起出现——“过度维权”。

事实上,如果仅仅以索赔数额来界定是过度维权还是敲诈勒索是一件很不确定的事情。界限模糊,标准各异,即使司法机关在办案时也可能存在不同的理解。

2006年,北京大学生黄静购买了一台华硕电脑,使用过程中多次出现异常。在送去维修时华硕将原装正式版CPU更换为工程测试样品,而这违反了英特尔公司的规定。

黄静发现后,委托代理人与华硕公司谈判,并提出500万美元的赔偿金。此后,华硕公司报警。海淀区公安分局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对黄静进行了逮捕,但是海淀区检察院却认为黄静属于维权过度而非敲诈勒索,最终做出了不起诉决定。

中国政法大学罗翔教授认为,只要当事人有主张权利的正当基础,包括基于法定权利的正当性和道德上的正当性,那么他无论采取何种手段去积极地主张自己的权利,都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换言之,即使行为人漫天要价,这也只是一个协商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开具任何条件都是可以的,对方有权接受,也有权拒绝,而不能一味的认为要价过高就是敲诈,要价可以接受才是维权。

这种观念也代表了学界的主流观点,即,有正当理由索赔,索赔过多不应构成敲诈勒索罪;没有正当理由而非法索要财物,则应该成立敲诈勒索罪。

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在黄静案中,检察院最终认定其行为是过度维权而非敲诈勒索,从而不予起诉。只是这个决定姗姗来迟,黄静及其代理人已经在看守所被羁押长达十个月之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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