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情回顾:
2008年的“三聚氰胺”事件中,郭利带着女儿被检查出双肾受损。其后向奶粉生厂商雅士利提出索赔。在双方谈判过程中,雅士利向企业所在地潮安县公安局报案。
2009年7月,潮安警方在杭州将郭利抓捕。
随后,潮安县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郭利有期徒刑5年。郭利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潮安县的上级法院潮州市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甚至当广东省高院进行审判监督,指令潮州中院再审时,依然裁定维持原判。
坐满了5年牢之后,郭利继续奔走维权。最终广东省高院绕开潮安县、潮州市法院直接提审。最终广东高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郭利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判决撤销潮州中院及潮安县法院原裁判,改判原审被告人郭利无罪。
在郭利维权事件中,雅士利企业所在地的潮安县、潮州市两地司法机关与企业之间有着怎样的约定我们不得而知,至少从行为上看,从跨省抓捕到法院判决,不遗余力;
从结果上看,一审、二审判决被撤销,反转打脸。
法小评:
敲诈勒索罪,是指基于非法目的,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手段,向被害人非法索要财物致使其财产受到损失,是一种严重的财产型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敲诈勒索经常与另外一个名词一起出现——“过度维权”。
事实上,如果仅仅以索赔数额来界定是过度维权还是敲诈勒索是一件很不确定的事情。界限模糊,标准各异,即使司法机关在办案时也可能存在不同的理解。
2006年,北京大学生黄静购买了一台华硕电脑,使用过程中多次出现异常。在送去维修时华硕将原装正式版CPU更换为工程测试样品,而这违反了英特尔公司的规定。
黄静发现后,委托代理人与华硕公司谈判,并提出500万美元的赔偿金。此后,华硕公司报警。海淀区公安分局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对黄静进行了逮捕,但是海淀区检察院却认为黄静属于维权过度而非敲诈勒索,最终做出了不起诉决定。
中国政法大学罗翔教授认为,只要当事人有主张权利的正当基础,包括基于法定权利的正当性和道德上的正当性,那么他无论采取何种手段去积极地主张自己的权利,都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换言之,即使行为人漫天要价,这也只是一个协商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开具任何条件都是可以的,对方有权接受,也有权拒绝,而不能一味的认为要价过高就是敲诈,要价可以接受才是维权。
这种观念也代表了学界的主流观点,即,有正当理由索赔,索赔过多不应构成敲诈勒索罪;没有正当理由而非法索要财物,则应该成立敲诈勒索罪。
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在黄静案中,检察院最终认定其行为是过度维权而非敲诈勒索,从而不予起诉。只是这个决定姗姗来迟,黄静及其代理人已经在看守所被羁押长达十个月之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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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罪罪与非罪的界限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的行为,如果没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或者严重的后果,应为一般违法行为,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所谓情节严重或者恶劣,是指强制猥亵的手段恶劣、动机卑劣,如使用暴力手段,多次实施猥亵、侮辱行为,屡教不改的,结伙、持械追逐、堵截猥亵、侮辱妇女的,因实施猥亵、侮辱造成妇女人生伤害的。 相关知识:猥亵罪的构成要件 1、客观方面。(1)行为对象必须是己满14周
猥亵妇女的行为就是一个典型,猥亵妇女构成治安处罚法和刑事处罚的界限并不是很明显,《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刑法》中是没有强买强卖罪的,强买强卖情节严重的涉嫌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和强迫交易罪的区别是,犯罪主体,犯罪客体,客观方面的表现以及主观方面的表现都不一样,比如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强迫交易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单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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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告陷害罪与非罪的界限(一)本罪与错告的界限刑法二百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款规定。”所谓错告,是指错误地指控他人有犯罪事实的告发行为。所谓检举失实,是指揭发他人罪行,但揭发的事实与实际情况完全不符或部分不符的行为。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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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关于罪与非罪的界限是怎么规定的因此,我国刑法中关于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是从以下三个方面规定的:(一)根据刑法第13条的但书规定如以区分我国刑法第13条前半部分规定了犯罪定义,在但书中又明确规定:“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里是指行为虽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明显不严重、不恶劣,危害很小,因而不构成犯罪。对“不认为是犯罪”不能理解为不以犯罪论处或免予刑事处分,而应当理
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主体方面,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2、主观方面,本罪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3、客观方面,本罪要求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恐吓等手段,从而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4、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他人财物,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除此之外,敲诈勒索罪的
[基本案情]2010年5月2日晚22时,邹某酒后驾车,在一条单行道上逆行,与蔡某驾驶的捷达车相遇对峙,邹某下车持改锥威胁蔡某,随后开车撞抵蔡车,致使蔡车被撞变形,蔡某也被撞伤(此后,蔡某陆陆续续花去修车费、医疗费等9000余元)。蔡某当即报警,交通民警赶到现场,依交通事故认定邹某负全责。事后,蔡某找其律师朋友张某帮助处理此事。两人认为此事不简单是一个交通肇事案件,邹某是故意撞车,已涉嫌故意毁坏公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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