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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再审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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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再审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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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诉讼再审的情形有哪些

1、行政诉讼再审的情形:法院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或者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等。

2、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行政诉讼中的诉讼中止主要包括哪些情形

1、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6、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7、其一也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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