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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情形有哪些最新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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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情形有哪些最新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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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情形,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法定不起诉适用于以下六种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中国刑法把情节分为定罪的界限的定罪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来理解,如果某行为虽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能认为是犯罪。既然不是犯罪,而是一般违法行为,人民检察院当然不能提起诉讼,作出起诉决定。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刑法规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诉,主要是因为犯罪分子对社会已无危害,没有必要再对他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刑法》第76条、77条、对追诉时效有具体规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不予起诉,这是近代世界刑事诉讼法普遍适用的原则。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特赦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央或国务院的建议,经过审议决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在中国,凡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特定犯罪人免除刑罚的,公安机关不得立案侦查,检察机关也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  中国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有四种,侮辱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和侵占。这些案件涉及的主要是公民个人的权益,如婚姻、名誉等,实质上是公民个人的私权,是否追究加害者的刑事责任由公民个人自行决定。对于这些案件,如果被害人及其他有告诉权的人不提出告诉,或者提出告诉后又撤回告诉的,人民检察院依法作不起诉处理。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意味着失去了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象,追究其刑事责任已没有任何实际意义,故刑事诉讼活动没必要继续进行下去,因此,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就此终止刑事诉讼。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具体情况,是需要基于实际的涉案情况来进行处理的,检察院可以根据审查的情况来认定是否起诉处理,对于达到了严重的违法事实的,是需要从严来追究有关法律责任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一、涉嫌寻衅滋事检察院不起诉可以撤案么?  涉嫌寻衅滋事检察院不起诉不代表一定可以撤案,公安机关是有权申请复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二、涉嫌寻衅滋事不予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寻衅滋事罪的判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四、寻衅滋事不构成犯罪怎么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事实上,无论人民检察院是否对寻衅滋事案提起公诉,都应该书面通知公安机关,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在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起诉的情况下还是会撤案的,因为人民检察院也不会随便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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