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的陈述对方的陈述是否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否则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
对方的陈述中,自认的内容是否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涉及则自认无效。
对方陈述的内容是否与法院查证的事实相符,不符则以法院查证的事实为准。
对方请专家辅助人提出的意见相当于当事人陈述,对于专家辅助人的意见,己方亦可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对质。
己方在调解和解的过程中认可的事实,在诉讼中不得作为对己方不利的证据。二、书证(一)合法性
来源、形成、内容是否合法;是否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比如违背他人意愿签署取得、偷盗取得等。
(二)真实性
书证形式真实性审查:
1、审查书证是否为原件,若为复制件,只有经法院核对无异方能认可。注意:若对方的书证存在《民事诉讼解释》第111条提交原件困难以及《证据若干规定》第49条规定的情形,则法院会酌情认定复制件。
2、审查书证是否完整、是否系伪造。比如有明显切割痕迹、书证落款签章系伪造等。
3、审查书证是否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最可靠证据,例如费用的证明必须以合法发票为依据,若以收据证明,必须提供其他佐证。
4、若为国家机关或社会职能组织提供的书证,审查己方是否有相反证据推翻,必要时向法院申请要求出具书证的机关对真实性予以说明。
5、若为单位出具的书证,审查是否已由单位盖章,且单位负责人及制作书证的人员签章。必要时向法院申请要求制作书证的人出庭作证。
(此类证据属于书证还是证人证言,最高院观点有矛盾)
6、若为调查人员调查收集的复制件书证,审查是否在调查笔录中说明书证来源和取证情况。
7、若为外文书证,审查是否提供译本。
8、若书证在我国域外形成,审查是否提供了所在国公证机关的证明以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
书证内容真实性的审查:
9.书证所反映的内容是否与事实相符;10.书证内容是否违背常理、生活经验、交易习惯等。如果存在明显字压章痕迹,内容表述和签章位置严重不符合书写习惯等。
(三)关联性
11、书证内容是否与本案相关。审查书证是否为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是否与案件事实有因果关系等。
12、书证内容是否能证明案件事实。书证为案件发生时形成还是针对案件事实问题事后形成,能否反映双方当事人在案件事实发生时的意思表示、真实状态等。
13、若书证为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审查书证所载的全部内容是否存在模糊、自相矛盾等情况,特别需要注意书证上的记载时间、落款人、内容表述等。
特殊书证的质证:
公证书:审查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的资质;外出公证的是否是两位公证员办理公证。审查公证机构是否具有“管辖权”,如不动产公证,只能向不动产所在地公证机构提出。
公证证据是否采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审查公证使用的电子设备是否已做清洁性检查,包括相关设备是否由公证机构提供,且事先进行检查、清空或格式化处理。
审查公证书是否完整描述公证过程,包括:时间、地点、人物、步骤等,公证附件是否完整。
传真件:审查对方是否提供证明发出传真的证据,传真的发送和接受号码,是否能与传真机的传输清单相互印证。审查双方是否有使用传真发送资料的约定。
发送传真是否符合双方的交易习惯。三、物证对物证证据的质证参见对书证证据的质证意见。四、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用录像带、录音带、胶卷等存储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鉴于当前科技手段的进步,录音和录像多用手机、录音笔等电子设备收集,故多作为电子数据证据质证。对视听资料的质证意见参见对电子数据的质证意见。
五、电子数据由于技术的进步,电子设备已十分普及。例如人手一部的智能手机,兼具通话、信息传送、拍照、录像、录音、发送邮件、视频等功能,特别是手机作为微信、QQ等聊天工具的载体,人们已经习惯频繁地使用手机交换信息、记录工作和生活。
在此情况下,也就不可避免的会留下痕迹,甚至有特意使用手机收集证据的情况。随着时代的发展,电子数据的种类只会越来越多,对于电子数据的质证,必须与时俱进,结合每种电子数据的特性提出意见。
结合《电子签名法》中对数据电文的规定,对电子数据的质证要点有:
审查是否为原始载体?取得电子数据的手机、录音笔、照相机等对方是否提交,若只提供复制件,则可以真实性否认其效力。对方提供了原始载体的情况下,审查其形式是否符合要求。
例如,证据的收集人、形成时间、形成场所等。审查证据的内容是否有民诉解释第106条的情形,即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
如欺诈、胁迫取得、偷盗取得、在当事人私密场所偷录偷拍,或涉及个人私隐的画面。审查证据中出现的人员、声音、物品是否明确具体,若对方未充分证明证据中的主体,则己方无法核实相关人员的身份。
审查证据的传输过程是否安全、发送接收的设备和主体清晰明确,是否存在遗漏、剪辑、删改等情形。审查证据是否清晰,若模糊不清难以辨认,则可否认证据与案件的关联性。
特别注意对方未提供文字整理稿时。审查电子证据是否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必要时申请鉴定。
微信聊天记录:
1.审查对方是否提供聊天记录形成的原始载体,未提供则否认其真实性;
2.审查证据能否确定聊天人员身份,包括头像、微信号、电话号码、聊天内容,实践中普遍存在对方无法证实聊天人员身份的情形。
微信聊天可以随意删除任意一条,故无法核实聊天内容的完整性,亦无法核实内容是否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微信聊天若非案件双方当事人的直接沟通,注意审查聊天人员是否能够代表己方当事人作出意思表示。
录音(录像):
1.原始载体,当庭播放;
2.审查通话双方人员的号码和身份。有的电话号码并非实名登记,且有的手机录音时,并不显示通话的对方号码(可能显示你存储的名称),故可以质证无法核实通话号码和通话人员身份;
3.录音时间按照录音载体的时间记录,故可以随意篡改,可否认真实性;
4.审查录音方和通话方的提问、叙述是否清晰、具体、完整。
5.若举证方在通话过程中是否诱导性发问,通话对方未明确表态或者只回复“嗯”一类的词语,则可以质证无法核实通话对方人员的真实意思表示,或者不能证明对方的证明目的;
6.审查录音是否清晰,若录音难以分辨,则可以否认证据的关联性;
7.在承认通话录音的情况下,审查录音是否完整,是否经过剪辑。
8.是否存在误导、胁迫等情形。
虽然电子证据比较容易质证,举证方通常难以收集到十分完整的证据,但若电子证据能和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即使存在形式上的瑕疵,法院也有可能采信,这是依据公平诚信原则作出的判断。
相信在日后的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会发挥越来越重要作用。六、证人证言证人证言在实践中的适用十分普遍,证人出庭应当由当事人提出申请,若法院认为有必要向相关人员核实案件信息,属于法院调查事实,无需证人出庭。
根据《证据若干规定》第55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实践中存在只提供证人证言,但是证人不出庭的情形。此种情形下的证人证言,因法院无法核实证言内容的真实性、落款人的身份、签章的真实性,通常是不予采信的。
重申:证人出庭应当由法院通知,并非当事人自己把证人带到法院。
对证人证言的质证要点有:
1.审查证人的身份,与举证人的关系,如存在特殊关系,则可以否认证言的真实性。
2.举证人先发问时,注意审查证人描述相关事实的表述,证人如何陈述其了解案件事实的、描述案件过程时是否符合一般人回忆过去的表达习惯(突出重要感受而非向流水账一样叙述),而非故意背词。
3.尤其注意:证人只能陈述事实,不能表达自己对案件的判断。一旦证人表达对案件认定方面的想法时,要立即制止。
4.尤其注意:对方是否对证人有诱导性发问,多以“××是××,对吗?”,一旦有这样的表达,要立即表示反对。
5.到了己方发问证人时,要尽量详尽的请证人描述其要证明的事实,从时间、地点、前因后果、所站所坐的位置、在场人员、当时发生过什么对话、怎么商量的、协议最后谁签字、怎么履行的、他怎么知道的等,从他的陈述中能获取的一切可以发问的信息,越详细证人的陈述存在矛盾的可能性就会越大,若是证人大部分情况记不清,那证言真实性自然存疑。
6.若事先能了解到要出庭作证的证人信息,在可能的情况下,了解此证人的品行、生活状况、工作情况等,若能找到其不诚信的证据,则可能成为有力反驳证据。
7.最后原被告法官都对证人发问完毕后,综合发表质证意见时,可以从证人与举证人的关系、证言的具体内容与案件的关联程度、证言内容的矛盾之处方面切入。
七、鉴定意见根据《证据若干规定》第29条,对鉴定意见的质证要点有:
审查:
1、委托人姓名、委托鉴定的内容、委托程序是否合法公正;
2、委托鉴定的材料是否无误;
3、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是否明晰;
4、是否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5、是否有明确的鉴定意见;
6、是否有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
7、是否有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
8、审查委托鉴定的事项和鉴定意见是否一致。
9、审查鉴定参考的样本是否是充足的、真实的。
10、审查鉴定意见上有无支持我方观点的内容。八、勘验笔录根据《证据若干规定》第30条,对勘验笔录的质证要点有:
1、审查勘验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包括现场制作、记录勘验时间、地点、周围环境、勘验人、在场人、勘验的经过、结果。
2、审查是否有勘验人、在场人的签章。
3、绘制的现场图,审查是否注明了绘制的时间、方位、测绘人姓名、身份等内容。
4、审查勘验笔录描述与实物或者绘图、照片、录像是否相符。
5、若有补充进行勘验的情形,审查是否说明了再次勘验、检查的原由,前后勘验、检查的情况是否矛盾。
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可能可以比较完整地展示案件过程,但是单纯依靠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即便该笔录从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合法,也不能作为民事诉讼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向法院申请的司法鉴定需要经过质证。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采纳的证据均需要原被告双方质证。司法鉴定产生的结论很有可能会被法院采用,因此司法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和司法鉴定的结果均需双方当事人质证进行确认。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第七十二条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
法释〔2001〕33号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 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
对于行政诉讼中的证据,应当由人民法院依法在法庭上出示,并主持当事人互相进行质证。证据必须经当事人质证,并经法院查证事实的,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是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是,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
质证意见书范文 第一部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 第一组证据:申请人身份证 质证意见:无异议 第二组证据:被申请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税务登记、安全生产许可证 质证意见:无异议 第三组证据:协议一份、欠条一张 质证意见: 1、两份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协议及欠条上所盖公章系xxxx私刻被申请人公司印章所盖,且协议上仅有印章而无经办人签字,与交易习惯不符。 2、两份证据
民事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一、当事人举证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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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当事人陈述的定义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 当事人陈述既包括对案件事实的陈述,也包括对案件事实的承认。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可以对原告提出的部分或者全部诉讼请求表示接受,这实际上是对原告诉讼请求的认可,这种认可与对案件事实的承认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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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对方提出的每一条支持其论点的证据,从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这三个方面提出质疑的意见。书写时应当逐条质证,否则法庭视为不予质证。以上就是质证意见怎么写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以上就是顾问团为您整理分析的解答,如果您合同拟定上需要帮助可购买模板或请律师代写。您也可以直接联系客服为您解决问题(添加微信/打电话)
针对对方提出的每一条支持其论点的证据,从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这三个方面提出质疑的意见。书写时应当逐条质证,否则法庭视为不予质证。以上就是质证意见怎么写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民事证据不足的,会驳回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民事证据的三性是什么 一、真实性 真实性是指一份证据本身形成过程是客观真实的,不是出具证据的一方有意伪造的,同时其中的内容是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的。有时,一份证据虽然不是一方当事人伪造的,但其中的内容却是不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的,同样不具有真实性,即真实性包括形式上的真实和实质上的真实两个方面,两者出现不一致时,形式上的真实必须服从实质上的真实,质证时这两个方面缺一不可,否则,该证据就不具有真实性。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有四个法条,即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和第五十九条。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应当对这四个法条进行“细嚼”后,才能找出鉴定所存在的问题,也才能说服法官不采信不真实的鉴定结论。第二十九条规定:“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二)委托鉴定的材料;(三)鉴定的依据
民事证据存在瑕疵如何认定 1、该证据证明的对象是否系案件的主要事实。比如,原告提交的欠条中被告署名处有一个字缺失,庭审中被告认可其余内容系其本人所书写,但提出署名不全,系有瑕疵证据不能采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院以证据存在瑕疵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则与事实不符,且该证据中所列明的证明案件欠款事实的主要内容并无瑕疵,即使后面没有被告的署名或被告署名与其真实姓名不一致,但欠款内容是其书写的,也应当支
申请法院调取得证据,法院不调取证据就开庭,是不违法的。因为估计是申请调取不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
故意伤害一案质证意见1.对抓获经过情况说明。书面说明并未如实表述据传过程,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五条,应当先行出示并宣布对其据传,签字捺印,到案后还要填写到案时间。根据被告人的陈述,没有先行出示,实际操作是口头传唤,到派出所知道进看守所才见到拘传证。如没有实施警察证言和据传视频佐证,本案不能认定被告人据传到案。2.对被告人供述前后不一,缺乏对被害人右手
民事案件质证指引 一、总则1.民事案件中的质证,是指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交证据在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方面的意见。质证的目的在于通过与举证方就所举证据及其证明对象的辩论,最终使法庭做出对已方有利的事实认定。2.质证方通过质证程序应当达到如下效果:(1)通过直接否定对方证据,使对方请求赖以存在的事实丧失证据支持,从而不被法庭采信;(2)通过有效否定对方证据或降低对方证据的证明力,以影响对方当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