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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关于二次报价有没有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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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关于二次报价有没有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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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二次议价”,是指医疗机构在省级药品集中招标的基础上,对中标药品进入医院采购之列时,再一次进行杀价。尽管历经多次、多方博弈,目前“二次议价”依旧处于违规的界定范畴。

但目前,全国各地像江西某医院这样的例子不少。如果都被工商局给盯上了,并且被冠以“不正当竞争”的罪名,那对医院的威慑力是相当大。

那么药品二次议价 不正当竞争的相关规定有哪些?首先,二次议价之后所得费用全部上缴给,医院还要受到相关处罚,这么下去,医院可能就没有动力和胆量再去二次议价。

如果所有的工商部门都能够照此作为,估计对打算进行二次议价的医院来说,是一个相当具有威力的震慑。由于尚未得到更多信息,这次究竟是工商总局的活动还是只是地方行动,尚未得知。

会以哪种罪名定罪二次议价?根据据定义,所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七种:市场混淆、商业贿赂、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低价倾销、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商业毁谤。

从上述定义来看,推测江西某医院可能与“低价倾销”、“商业贿赂”有关。公开资料显示,工商总局的反不正当竞争此前主要是医药行业商业贿赂相关。

那么此次江西医院被查到底是商业贿赂还是低价倾销呢?如果是商业贿赂,那么有可能是医院二次议价时,以暗返的方式给医院。

商业贿赂此前处罚的重点是药企、比如GSK事件中,GSK是处罚的重点。现在,越来越多的是两头罚,既处罚行贿方,也处罚受贿方。

例如,今年的一个案例是,为销售抗肿瘤药物,医药代表给医院肿瘤科领导73万回扣进行行贿,医药代表获刑1年8个月,受贿主任终审判10年半。

如果是低价倾销,医院被查处,最多就罚款了事,但是对于被连坐的中标药品,本来就已经在“二次议价”的过程中割肉了,好不容易夺取了该医院的市场,可能还会因为此事件被迫停止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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