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开设赌场罪法条及相关司法解释

问题描述

开设赌场罪法条及相关司法解释
1个回答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所谓“开设赌场”,是指开设专门用于进行赌博的场所。这种场所既可以由本人直接支配,也可以委托他人间接支配;行为人提供场所既可以是自己的住宅或者他人的住宅,也可以是旅馆、宾馆等提供的房间。

实践中,常见的多是不法分子利用一些偏僻的场院、宾馆或地下室等不易被发现的地方,雇用一些看家护院的打手,配有专门用于进行赌博的设备。

开设赌场的人是否直接参与赌博,以及开设赌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随着科技的发展,赌博的形式在发生变化,在网上进行网络赌博的情况也不断增加。实践中,网络赌博的形式多种多样:

面向公众的公开性网络赌博,这类赌博通过国外开设的合法赌博网站公开进行赌博,任何人都可自由登录网站进行网上赌博活动,赌资可在线支付。

面向特定群体的隐蔽性网络赌博,这类赌博,有的网站具有固定网址,大都实行会员制,需要专用账号和密码才能登录;有的采用动态网址,不断变换域名,参赌人员需要和各地赌博代理人联系才能获得网址,登录网站进行赌博。

在网络游戏中衍生出赌博活动,即变相的赌博类网络游戏,涉及网络游戏服务、虚拟货币、第三方交易平台等多个环节,赌资往往不直接与货币挂钩,隐蔽性极强。

随着移动通讯的发展,不法分子利用移动通讯设计形式多样的赌博活动,吸引越来越多的人员参与。为依法惩治网络赌博犯罪活动,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开设赌场”。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开设赌场”行为:(1)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2)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3)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4)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 

近年来,利用游戏机赌博的也越来越多,实践中,有的是在合法的游戏机娱乐室内设置赌博机;有的对游戏机稍加改造就可进行类似“老虎机”式赌博。

由于赌博游戏机在商铺、小卖部等地分散摆放,造成取证困难,赌徒无法一一找到,赌资也无法计算。

为依法惩治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开设赌场的犯罪活动,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赌博机的认定、利用赌博机组织赌博的性质认定、利用赌博机设赌场的定罪处罚标准以及赌资的认定标准。

如该意见第二条规定,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1)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

(2)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3)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4)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5)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6)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等。量刑: 

对开设赌场罪规定了两档刑,第一档刑,构成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档,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曾多次开设赌场或者开设的赌场规模较大、影响恶劣的等情况。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构成开设赌场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2)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3)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4)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5)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6)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7)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等。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跨境赌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相关问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