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计目标不集中
企业设计内控制度时,如果忽视目标定位,可能会出现设计目标不集中、思路不清晰问题:一是关注内控的具体目标,忽视内控制度设计应当服务于企业发展的战略目标;二是战略目标调整、业务模式改变后,内控程序不能跟上企业变革的步伐;三是内控制度侧重查舞弊、防风险,忽视财务报告和管理信息的真实、可靠和完整,表现为过程控制和结果控制不平衡,高级管理人员容忍甚至授意、指使会计造假,为虚构业绩、隐瞒利润或偷逃税款而放弃内控。
2.关键控制点偏离
企业内控制度的设计,在层次上应涵盖董事会、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在对象上应涉及各项业务和管理活动,在流程上应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而选准关键控制点是制定内控制度的核心,只有抓住关键控制点,才能有效避免内控真空。比如,销售收款环节的关键控制点之一是销售人员不得直接收取销货款。
有的企业为方便工作,在一定条件下允许销售人员直接收取销货款,这样的内控制度为无良人员截留、挪用甚至贪污货款提供了可能。
3.成本效益失衡
内控制度设计需讲求控制效率和效果,合理权衡成本和效益的关系,避免两个极端:一是成本节省偏好,即使对重要业务与事项、高风险业务领域,也不舍得投入必要的控制成本;二是苛求控制效益,设计的控制程序繁琐,管理刚性有余但缺少必要的变通,执行难度大、效率差。
把握好成本效益原则,需要记住:内控不在繁简,管用就行。
4.照搬照抄缺个性
企业之间因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行业特点、经营模式、业务规模、企业文化等方面的差别,在实施内控时也有不同的要求。
借鉴别人的经验本无可厚非,假如只是简单照抄,千人一面,内控制度不能充分体现个性化差异,那只能算是充当门面,很难具有可操作性。
5.企业发展难适应
有的企业内控制度沿袭传统,一朝制定多年不变,很难适应企业的发展,使得内控制度不能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经营业务的调整和创新、管理要求的提高而改进和完善,使得企业在新情况、新问题面前没有应对措施。
为此,企业内控制度也要与时俱进。
6.部门之间少协同
有的企业把内部控制等同于内部会计控制,认为内控是财务部门监督其他部门的职责,往往形成财务部门单枪匹马抓内控,却得不到其他部门协同配合和支持理解的被动局面。
高级管理人员,特别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认识上的误区、自身能力的限制、管理上的偏好等因素,都可能使企业部门之间的内控协同效果弱化。
7.控制程序脱节
企业内控的程序应当与业务流程环环相扣,相关的控制要求应当延伸到业务的各个链条,业务链条变化后也应当有恰当的控制程序与之相适应,否则就可能出现控制程序脱节的问题。
比如,有的企业在合同控制中,只关注合同评审和签订,不注重合同的执行和变更,或者虽然关注合同的执行,但跟踪控制程序只是参照初始签订的合同,不深入分析合同变更原因,不认真了解合同条款变更的内容,使得控制程序脱节。
8.信任逾越监督
企业的组织结构、岗位设置和权责分配应当科学合理,确保不同部门、岗位之间权责分明并有利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但习惯代替制度、信任逾越监督的问题在不少企业都有所表现,少数人拥有凌驾于内控之上的特殊权力,负责监督的部门被边缘化,不敢行使监督权。
9.制度迁就环境
内控制度设计应当以企业的工作环境为依托,不同的工作环境和人员安排,对内控的要求也不尽相同。有的企业派驻外地的经营网点不设立分公司,异地经营网点的采购、仓储、保管、销售、收款业务完全依赖同一部门的工作。
随着网点的经营规模扩大,其自主经营时间越长,企业面临的风险就越大。在此经营环境下,若没有适当的内控制度安排,单独依靠内部审计和突击检查是解决不了问题的。
10.轻信管理系统
企业管理系统往往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有的企业缺乏对系统流程与内控有效性和适配性的评估,流程再造不彻底,管理系统与控制环节脱节甚至矛盾,系统更新不及时,内控工作又过分依赖管理系统,形成系统流程和控制程序两条主线的排斥效应,有可能造成管理混乱和控制程序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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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税费的计算是:1%的个人所得税;1.5%的契税;0.05%的印花税;5.5%(房产证未满5年)的营业税;200元的权属登记取证费;3元/平的交易费;1.36元/平的测绘费。 法律依据: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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