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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法时间要求的规定都有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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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法时间要求的规定都有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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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时间的规定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

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第四十四条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第五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六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六十一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六十七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以行贿谋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  (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八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  (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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