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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追缴拖欠10年物业费合计2000余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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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追缴拖欠10年物业费合计2000余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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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代理意见

 

北京晓生律师事务所接受北京XXXX基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之委托,在其与北京XXXX基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委托张月飞律师为代理人。

经阅卷、庭审,发表以下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原告主张的物业费诉求未超过诉讼时效  

原告成立专门物业服务部,专职负责物业费催收工作,定期上门送达催缴通知书。被告庭审时亦表示其并非不愿缴纳物业费,只是要求物业费与楼宇过户事宜一并解决。

总部基地园区上千企业,除却被告外其余物业费收缴率达100%。被告庭审时亦出具2010年至2014年原告向其送达的催缴通知,催缴通知时间上具有连续性,充分印证原告一直以来依照内部规定定期送达缴费通知至园区内所有企业。

被告以未收到缴费通知为由提出时效抗辩不成立。

二、物业费应按4.98元/㎡、5.98元/㎡标准缴纳

原、被告签订了5份《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约定物业费按4.98元/㎡、5.98元/㎡标准缴纳,在2009年之前分别补贴1元、2元。

被告在2015年后不再享受物业费补贴,其应按补贴前标准缴纳。原告物业费缴纳标准主张应予支持。

三、物业费滞纳金应依合同标准,按日万分之三收取

原、被告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真实,属有效合同。原告依约提供物业服务,被告应履行支付物业费合同义务,逾期按合同标准日万分之三收取滞纳金。

原、被告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与被告、第三人间不动产权属纠纷属不同法律关系,其不动产权属纠纷应另寻法律途径解决,不应成为违约理由。

综上,原告已依照合同标准履行其物业管理服务义务,被告应依约支付物业费,逾期未缴部分应按日万分之三收取滞纳金,请求法院判允诉求。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张月飞

                                     日期:2022年2月17日

案件点评:被告欠缴10余年物业费,合计1800余万。原告怠于履行催缴义务,造成诉讼时效经过,被告只承认时效有效的三年内物业费。

经我方调查取证,要求法庭二次开庭质证,法院认定全部10余年物业费金额并附带滞纳金约200余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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