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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版湖北省工伤认定流程及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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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版湖北省工伤认定流程及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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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2年1月17日,国家统计局发布2021年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情况,其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412元。

现结合司法实践,对2022年湖北省工伤认定流程及赔偿标准作以下说明,供参考!

 

 

一、需在什么期限内提出申请

 

 

(一)用人单位一方的申请时限

 

根据《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延长60日。

 

特别注意:依据《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二)劳动者一方的申请时限

 

《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第一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特别注意:工会组织也可以申请!

 

(三)超过1年申请限的特别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1)不可抗力;

(2)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3)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

(5)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二、需提交什么材料

 

 

依据《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明,用人单位依法设立或者注册登记的文件证明;

 

(二)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三、社保部门多长时间受理

 

 

依据《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或者《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补充材料:

 

依据《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认为申请人确需提供下列证明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人民法院生效裁决文书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二)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决文书,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三)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有权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因发生事故下落不明,提出因工死亡认定申请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

 

(四)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突发疾病、自医疗机构初次诊断起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记录和死亡证明;

 

(五)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六)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旧伤复发鉴定证明。

 

 

四、多长时间作出工伤认定

 

 

依据《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经办机构。

 

 

五、认定的前提不一定要有劳动关系

 

 

最高法院认为,通常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职工工伤,应以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但特殊情况下有例外。

 

最高法院(2018)最高法行再151号行政判决认为,当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时,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应由违法转包、分包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六、不服工伤认定结论怎么办

 

 

依据《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七、工伤待遇计算标准计算

 

 

基于《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及最新统计数据归纳总结,供参考。

 

(一)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个月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个月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个月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个月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个月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个月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个月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个月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个月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个月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二)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说明:

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三)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期满终止的,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为22个月,六级伤残为18个月,七级伤残为12个月,八级伤残为10个月,九级伤残为8个月,十级伤残为6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22个月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8个月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2个月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0个月九级伤残本人工资×8个月十级伤残本人工资×6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为34个月,六级伤残为28个月,七级伤残为20个月,八级伤残为16个月,九级伤残为12个月,十级伤残为8个月。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34个月六级伤残本人工资×28个月七级伤残本人工资×20个月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个月九级伤残本人工资×12个月十级伤残本人工资×8个月  

依照前款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含5年)的,应当享受全额补助金;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补助金递减20%;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享受10%的补助金。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停工留薪期工资

 

依据《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第四条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注: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实践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五)停工留薪期护理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标准,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六)评残后的护理费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平工资×50%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40%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30% 

(七)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八)医疗费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由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实践中各地存在不同做法,多数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

  

(九)工伤康复费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辅助器具费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需注意的是,辅助器具一般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个人自付。

 

(十一)工伤复发待遇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

 

(十二)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2022年1月17日上午10点,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国家统计局发布2021年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情况。

居民收入情况方面,2021年全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412元,这个统计数据,对工伤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有直接影响。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说明: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故职工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可获得三项费用: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三项费用标准如下:

 

1.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公式: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

 

依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2021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412元。

 

故2022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7412元×20=948240元。

 

2.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这个标准同样每年会有变化,每个地区标准不一样。

比如,湖北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1110元,社平工资5926元/月,则丧葬补助金为35556元。

 

公式:当地上年度社平工资×6;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公式:

配偶:死者本人工资×40%(按月支付);

其他亲属:死者本人工资×30%(每人每月);

孤寡老人或孤儿: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初次核定时上述抚恤金之和应≤职工月工资(按月计算)。

注:以上标准均基于《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最新统计数据归纳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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