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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无效合同的后果有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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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无效合同的后果有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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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无效合同的后果有关法律规定

1、合同无效、被撤销时,仍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受损害方可以请求的,是合同缔约前(无加害行为时)所处的状态,故以信赖利益为原则。

《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注意,因为合同无效时仍产生过错赔偿、返还、折价补偿等责任,这种责任也许就能部分实现当事人的目的。

2、合同无效时,解决争议条款仍有效,其他条款包括结算、清理条款则无效。

《合同编》第507条规定,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根据《合同编》第567条规定,结算和清理条款在合同终止(包括解除)时仍有效----但在合同无效时,结算和清理条款是无效的。

3、当事人就无效合同问题的解决签订协议,如果该协议独立存在,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该协议有效。

4、法院处理违法合同案件时收缴非法所得的问题。

《合同法》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就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常见的挂靠承包合同而言,合同一般认定为违法、无效,对于被挂靠方收取的管理费,有少数裁定收缴的判例。

在其他合同纠纷中,也有少数法院收缴的判例。

但《民法典》出台后,其第157条删除了《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合同法》第59条规定的民事制裁措施。由此可以认为,《民法典》生效后,在民事案件中,法院对违法、无效合同中的收益进行收缴不再有法律依据。

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应当通过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予以收缴,对第三人的损害,则应由第三人自行追偿。

因此,对于违法、无效合同的后果,可以排除“法院收缴”这一后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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