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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被骗,加盟公司破产跑路如何追回加盟费?律师团队最新清算责任纠纷胜诉案例

问题描述

加盟被骗,加盟公司破产跑路如何追回加盟费?律师团队最新清算责任纠纷胜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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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判决要旨

限C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A、B预存的课时费 29286元;驳回A、B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情简介

A、B与C公司(已注销)签订《合作协议书》,A、B向该公司预存课时费 30000 元。因2019 年底爆发新冠肺炎疫情,C公司停止办公,无法继续履行合同,A、B提出解除合同,该公司同意解除合同,经该公司工作人员核算,A、B未使用的课时费为29286 元,后A、B一直与C公司相关工作人员沟通退费事宜,但未果。

后来,C公司注销,C公司工作人员将A、B微信删除。因C公司的股东,也是清算组成员,在公司清算时未履行通知义务,应该对该公司的对外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观点

一、本案涉及清算

我国破产法主要涉及破产清算、破产重组、破产和解三种类型。

1、破产清算通俗意义上来讲是指企业已经没有生还希望,债务缠身,或者自身无力经营导致企业失去存活机会。资不抵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对于债权人来说,破产清算可以用公司现有资产“有多少拿多少”来理解。

2、破产重整是指有重整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进行重整。

通俗来讲就是该企业虽然债务缠身,但是还有很多资产,能够有生还希望。比如虽然存在债务问题,但有场地,有设备,有房产,有知识产权等等,这些资产未来能帮助企业起死回生的可能;

另一方面,虽然企业背负债务,但是因为疫情等原因上下游资金链断裂,但是缓一缓还是可以偿还债务的。

破产重整是要偿还债务的。

3、破产和解是一种和解方式,无论你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可以去和对方在谈判桌上进行博弈,薛律师也有过接手过破产和解的案件,为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取得一个平衡点。

本案属于清算,本案中的加盟商系债权人,加盟公司系债务人。本案中加盟公司已经倒闭,在公司清算时,应当将公司解散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的,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两被告作为C公司的股东、清算人,在对该公司进行注销清算时,未将公司解散事宜书面通知A、B,导致A、B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得清偿,现A、B主张由清算组成员(即本案被告)对A、B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本案涉及连带责任

那么在破产案件中加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要不要承担连带责任呢?

1 、破产清算企业应当足额承担股东责任,表现为注册资本实缴,否则即使破产清算,个人依然要承担债务。

滥用股东支配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公司股东没有以上情形的,在破产清算时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不用承担连带责任。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性质的公司除外。

2、公司注册资本是否实缴对破产重整来说没有影响,不影响债权债务实现。也就是说重整终究是要还钱的。

3、公司注册资本是否实缴对破产和解来说没有影响,不影响债权债务实现,而是债权债务实现多寡的问题。

本案股东在公司清算时未履行通知义务,应该对该公司的对外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

(三)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

(四)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

(五)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

(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七)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薛律师为该案胜诉做了哪些努力呢?

1、明确当事人的诉求,也就是本案中加盟商的需要,加盟商要求退费,薛律师就会围绕退费事宜作大量的客观分析,明确当事人的要求。

2、体现当事人的利益,在本案中,薛律师做出过多种方案,最终以股东在公司清算时未履行通知义务为由获得法律支持。

法院经过审理后,采纳了薛媛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B公司向A、B返还预存费用,并承担本案的部分诉讼费用。A、B二人在遭受无良商家欺骗跑路后借助法律勇于维权的行为,值得我们学习。

胜诉后,A、B二人也向薛律师表达了衷心的感谢。

本案的结果说明我国法律毫无疑问地保护加盟商的合法权益,如果当事人遇到了这类情况或者对相应的法律规定等还有疑问,可以联系薛媛专业律师团队,帮助您维护自己的权利,为您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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