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老年人犯罪宽缓处理措施

问题描述

老年人犯罪宽缓处理措施
1个回答

老年人在医学和心理学上与其他人群有明显的不同。当代医学表明,人在四十岁以后,大脑的重量开始减轻,六十五岁以上人的脑重量较二十岁的人减少有百分之七至百分之十一,记忆力开始减退。

感观知觉方面,视觉上 60、70 岁人对颜色的分辨能力是年轻人的 76%,80、90 岁的人只有56%,听觉也呈现“耳背”的状态。

进入老年期后动作也会变得迟缓,在简单反应速度上,60 岁的老年人比 20 岁的人要延长 21%-25%,70 岁的人则比 20 岁的人延长 43%。

[1]伴随着年龄的增长,像这种不可逆转、普遍发生的生理老化现象会必然影响到老年人的认识能力,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老年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笔者认为,对于老年人犯罪应该采取如下的宽缓处理:

(1)对于老年人的犯罪宽缓处理主要从入罪和量刑两方面入手

宽宥老年犯罪人,体现现代社会的人文关怀精神,除了在司法机关在入罪方面严格把关外,也要求法官在量刑阶段作出适当宽缓处理的考量。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老年人犯罪量刑制度的特殊规定体现在:第一是把7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犯罪上升为法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二是加大缓刑制度的适用性范围,符合条件的“应当”适用缓刑,以区别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可以”适用缓刑。——德国刑法典第56条规定,在判断是否能够期待被判决人已经由判决受到警戒,并且在将来无须刑罚执行的影响也不会再实施犯罪行为时,特别考虑被判决人的人格性、他以前的生活经历、他的行为状况、他的生活环境和暂缓执行期待于他的作用。

刑修八的缺失:量刑制度中累犯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只规定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成立累犯, 而没有规定老年人犯罪不成立累犯,同是由于年龄的因素影响了刑事责任的承担,而且矜老恤幼的民族精神在我国历代刑事立法中都有充分的体现,从未将其分割,这样的缺失不得不说是一种遗憾。

正如马克昌教授所言:刑事责任能力不仅是随着年龄的增长而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而且随着成年人进入老年年龄阶段,其刑事责任能力还有一个逐渐减弱、直至衰竭的过程。

[2]老年人犯罪时刑法修正案八所设定的必须的遵守的刑罚法定从宽处罚的情节,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形成了逆向的情节冲突,不符合立法逻辑的一致性原则,这与刑法修正案八所彰显的保护老年犯罪人的精神也发生了冲突。

锚点(2)对老年人犯罪实行有条件的免除刑罚原则

有些国家仅对某些情况的老年人犯罪免除处罚。例如芬兰刑法典规定了有心智缺陷的老年人实施犯罪行为,不受处罚。另外,墨西哥刑法典规定超过 70 周岁的老人再丧失理性的条件下实施犯罪的不受处罚;

这些国家在立法上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老年人犯罪免除处罚。

锚点(3)对老年人犯罪实行限制性处罚原则

各国对老年人犯罪的处罚的立法规定各不相同,有的国家对于老年人犯罪虽然没有对老年人实施的所有犯罪立法从宽处罚,但是对于一些处罚轻微或极刑进行了限制。

例如法国刑事诉讼法典对普通犯罪人判处罚金不能执行的,按照应缴数额的多少判处 2年以下拘禁,但是对定罪时已满 70 岁的老年人不能执行罚金刑的,不对其实施拘禁。

另外,蒙古刑法典也规定了对于 60 周岁以上的人犯罪不适用死刑。

锚点对老年人犯罪实行放宽适用缓刑条件的原则

有些国家对于实施了社会危害较轻,可以判处缓刑的老年人放宽了条件。例如土耳其刑法典规定如果是正常的成年人,只有在判 6 个月以下监禁的罪行,才可能判缓刑。

但是对于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犯罪只要判处 1 年以下的罪行,就可以考虑适应缓刑。再如巴西刑法典规定,成年人判处监禁以上刑罚的犯罪人不能适用缓刑,但是如果是超过 70 周岁的老年人犯应判处 2 年以下徒刑的,可以对其适用缓刑。

锚点(4)对老年人犯罪实行放宽刑罚执行的原则

一些国家虽然未在立法上对老年人犯罪提出宽宥化处理原则,但是在对老年人刑罚执行上,实行了人性化处理,在执行场所和对老年犯罪人的管理上进行了宽宥化处理。

例如法国刑事诉讼法典对老年犯罪人规定,可以将老年犯罪人分到监狱医院中予以关押。日本刑事诉讼法也规定了对于70周岁以上老年人犯罪的,经法定程序批准可以停止执行剥夺自由刑。

另外,有的国家专门规定了关押老年男性犯罪的监狱,例如德国就有这样的监狱。

相关问题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