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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申诉复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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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申诉复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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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已经2014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由二名以上检察人员进行,原案承办人员和原复查申诉案件承办人员不再参与办理。

  第二十六条 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全面审查申诉材料和全部案卷,并制作阅卷笔录。  第二十七条 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认为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拟定调查提纲进行补充调查:  (一)原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二)申诉人提供了新的事实、证据或者证据线索的;  (三)有其他问题需要调查核实的。  第二十八条 对与案件有关的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和鉴定意见,认为需要复核的,可以进行复核,也可以对专门问题进行鉴定或者补充鉴定。

  第二十九条 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可以询问原案当事人、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  对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提请抗诉、提出抗诉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询问或者讯问原审被告人。

  第三十条 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听取申诉人意见,核实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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