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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泄露公民个人信息(包括手机号)涉嫌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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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泄露公民个人信息(包括手机号)涉嫌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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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至2021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其在移动营业厅工作之便,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未经顾客同意,私自将顾客手机号码及验证码发至各类微信拉新群内,供他人注册抖音、京东、淘宝等软件账号,每注册成功一个账号获利几元至十几元不等。

截至案发,张某某非法获利9876.5 元。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信息出售给他人,侵害了不特定公民的民事权益,据此向雄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同时,张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公民的民事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2022年6月30日,雄县人民法院依法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赔偿社会公共利益损失9876.5元;在省级报刊媒体上公开道歉、永久删除全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

出售手机号码及验证码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的“重灾区”,是打击的重点。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将个人信息保护纳入检察公益诉讼法定领域,彰显了国家强化多元治理,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坚定决心。

非法泄漏公民个人信息不仅是民事侵权行为,严重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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