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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事业单位产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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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事业单位产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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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山西事业单位产假规定:凡是在我省境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各类所有制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事务。财政、物价、卫生、食品药品监督、人口计生等部门及工会和妇联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

女职工怀孕7个月含 以上生育的产假为90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产假期间采取长效节育措施并持有县以上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相关证明的增加90天。

女职工生育符合以上多项增加产假条件的,增加的产假天数累加计算,最高不超过180天。女职工怀孕不满3个月含 流产的产假15天;3个月以上4个月含 以内流产的产假30天;4个月以上7个月含 以内流产的产假4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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