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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地点变更,什么情况下能获得补偿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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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地点变更,什么情况下能获得补偿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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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情况:公司整体搬迁

需要判断搬迁距离远近、通勤便利程度,公司是否提供交通工具、是否调整出勤时间、是否增加交通补贴等因素,综合判断工作地点的变更是否给劳动者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严重不便并足以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已经采取适当措施降低了搬迁对劳动者的不利影响(用人单位需要证明在协商过程中的方案具有合理性),搬迁行为不足以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劳动者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提供劳动。

也就是说公司整体搬迁的话,如果公司提供了一系列的合理方案,不影响劳动者的工作生活,那么劳动者是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劳动的。

如果公司搬迁对劳动者的生活工作带来了严重影响,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公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且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种情况:员工工作地点变更

工作地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合同约定的重要内容,也是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时必然考量的因素。

劳动合同中关于工作地点是如何约定的?

1、约定了固定工作地点,如果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符合劳动合同约定,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未导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权利义务和其他方面的利益产生重大明显失衡,则工作地点调整合理合法,劳动者有义务予以配合。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地点的安排,如果违反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构成严重违纪的,用人单位有权依据法定程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变更员工的工作地点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不能就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变更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

若公司未与劳动者协商却以劳动者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比如劳动者不服从单位安排)为由单方面与劳动者解除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解除的情形,那么劳动者应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工作地点约定比较宽泛,如合同中约定了工作地点以“工作安排为准”,这样过于宽泛的约定,往往无法体现劳动者的真实意思表示,有失公平合理,需要具体判断工作地点的变更调整是否具有合理性。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变更经营地属于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正常现象,但由于劳动合同履行地发生了变化,是否影响到劳动合同的正常履行,应当考量该变化是否对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带来实质性的困难和影响。

若未给劳动者带来实质性的困难,则劳动者有容忍、服从的义务;若已给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带来了实质性困难,则应认定劳动者未到新的工作地点上班具有正当理由,用人单位也不得以劳动者未提供劳动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实务中,有些用人单位涉及业务范围较广,往往会形成多个经营场所或工作地点,这类企业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针对销售、长途运输、野外作业等工作地点无法固定的特殊工作岗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约定“长三角区域”、“江浙沪”等工作地点,这种约定虽然较为宽泛,但具有明确范围和固定指向,劳动者对将来可能出现的工作地点变更范围有心理预期,法院一般会认定有效。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如果仅以工作地点变更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建议收集好相关证据证明工作地点的变更给工作和生活带来严重不便并足以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存在实质性困难,否则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发生劳动争议应当采取正当手段维护自身权利,不愿意调整工作地点,可以提出相关诉求,但仍然负有继续遵守规章制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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