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律师--农村宅基地知识24问1. 农村宅基地概念及分配方式是什么?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基于本集体经济组织(行政村或生产队)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需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具有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功能,一般不能继承。
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村民个人财产,可以依法继承。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2.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需要哪些条件?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
(1)年满20周岁的本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设新房分户缺少宅基地的(包括男方到女方落户的);
(3)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3. 农村村民有下列哪些情况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况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1)年龄未满20周岁的;
(3)本村村民将原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为经营场所的;
2、对申请人拟发放宅基地的位置、面积、宗地草图等;
4、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现状图等,并注明拟占用土地地类;
(四)属于建新交旧的,申请人与村委会签订的建新交旧协议书;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10. 不同的历史阶段对超占面积宅基地如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在办理登记时按下列情况处理:
(1)《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1982年2月13日)以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施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山东省政府批准宅基地面积进行登记。
其宅基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将超占面积标注出来,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11. 怎样认定村民“一户一宅”的问题?
对村民“一户”认定,原则是根据公安部门管理的户籍来认定。如果在户口本上登记的是一家人,那么该户口本所登记的家庭就是一户,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
但具有以下情形的,可独立作为特殊村民“户”对待:
(1)已婚且已分家单独居住生活的;
(3)依法继承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未成年人;
(2)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4)宅基地权属争议尚未处理结束的;
(6)农村宅基地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建设的;
(2)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
(4)因迁移、病故等原因销户而停止使用的宅基地;
(6)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16. 是不是所有的宅基地都要发证?
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对符合发证条件的办理登记发证,不符合条件的不准办理。无论是村委会分配、继承、赠与、分户等方式取得的宅基地,只要是空闲地或房屋建设未竣工的,都不准发证。
17. “小产权房”可以发证吗?
小产权房是指未经批准,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设的房屋及附属配套设施,没有向政府缴纳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土地性质为集体,属于违规违法用地。
《土地登记办法》明确规定,严格禁止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小产权房发证既无法律基础,也无政策支持,更与我国的土地制度相违背,所以小产权房不能发证。
9月20日中午,国土资源部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一份文件,再次重申:小产权房不得通过不动产登记合法化!
18. 城镇居民能否到农村购置宅基地?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4号)要求:“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所以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和农民住宅。
19. 农村村民在出卖、出租房屋后,还能再申请宅基地吗?
村民在出卖房屋后,不可以再申请宅基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第二部分第(五)项第二款规定:“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20. 村内无宅基地可供分配,父亲房宅赠与儿子的能否办理?
可以办理,但父亲不可再申请宅基地,儿子也要符合“一户一宅”原则的规定。亲兄弟之间赠与也照此办理。
21. 新农村建设分配的宅基地能否发证?
新农村建设是在原旧村址上实施新村建设,且占用的土地是原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办理宅基地申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在耕地进行新农村建设的,如果已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用手续的,可以申请确权登记发证;未办理农转用手续的,无论规模多大,无论是哪一级批准的新农村,都不准办理登记手续。
22. 涉及依法“合村并组”的土地如何登记?
涉及依法“合村并组”的,“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保持不变的,所有权仍然确权给原农民集体;“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发生变化、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履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法定程序后,按照变化后的主体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并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证书上备注各原农民集体的土地面积。
23. 涉及依法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的如何登记?
涉及依法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的,原则上应维持原有土地权属不变;依法调整土地的,按照调整协议确定集体土地权利归属,并依法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24. “撤村建居”的宅基地如何登记?
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
农村房屋宅基地周围产权归集体所有。依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即可确权。其他未确权的部分贵集体所有。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宅基地周边空地只要不在宅基地使用权证范围内,都由集体支配。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
农村宅基地:三不批、四禁止、两注意博蕾兹 2022-05-20 00:50 发表于宁夏“三不批”当前农村宅基地改革之中,严格加强农村宅基地的管控,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在保障农村居民合法建房权益、保障农村宅基地资源能够得到有效使用的基础之上,规范农村宅基地的申请审批流程,下放农村宅基地审批权限,新《土地管理法》规定三类情况申请宅基地将不予批准。1、不满足一户一宅条件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一户一
一、科学规划新农村建设用地,正确引导村民住宅建设(一)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契机,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的引导和规范。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统揽全局、着眼长远、与时俱进作出的重大决策。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加快完善县(市)、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镇)村庄建设规划。要以科学的土地利用规划、积极的土地整治措施,增加耕地,改造旧村,盘活
农村宅基地:三不批、四禁止、两注意博蕾兹 2022-05-20 00:50 发表于宁夏“三不批”当前农村宅基地改革之中,严格加强农村宅基地的管控,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在保障农村居民合法建房权益、保障农村宅基地资源能够得到有效使用的基础之上,规范农村宅基地的申请审批流程,下放农村宅基地审批权限,新《土地管理法》规定三类情况申请宅基地将不予批准。1、不满足一户一宅条件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一户一
法律分析:申请宅基地,需报当地政府规划部门批准。 具体操作建议向规划部门咨询。先申请报建,并经审批核准,由规划部门测量宅基地使用面积,并登记备案。 根据家庭人口数量限定宅基地申请面积: 家庭人口三人及三人以下的农户,申请使用的宅基地面积需在75平米以内。 家庭人口四人的农户,申请使用的宅基地面积需在100平米以内。 家庭人口五人的农户,申请使用的宅基地面积需在110平米以内。 家庭人口六人的农户,
农村房屋确权面积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墙外包为界,接拼的以墙中或柱中为界,突出部分以垂直投影计算占地面积,二户及以上共用一宅基地的按房屋产权的建筑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分摊。法律依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宅基地面积计算: (一)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墙外包为界,接拼的以墙中或柱中为界; (二)挑出的阳台和楼梯等以突出部分垂直投影计算占地面积,但底层不得构筑; (三)由二户或二户以上使用同一宗土地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加强农村房屋用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房屋用地。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房屋用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宅基地买卖合同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并开始生效合同有效的条件还包括: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当事人各方意思表示真实且一致;3、协议书内容与签订程序均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
0~220平方米的部分不收费;220~270平方米的部分3元/平方米;270~320平方米的部分6元/平方米;320~370平方米的部分9元/平方米;370~420平方米的部分12元/平方米;420~470平方米的部分15元/平方米;470~504平方米的部分18元/平方米。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
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2、宅基地的用地面积限额为:三人及三人以下的农户75平方米以内,四人的农户100平方米以内,五人的农户110平方米以内;六人及六人以上的农户125平方米以内。使用非耕地的,每档最高可增加15平方米
0~220平方米的部分不收费;220~270平方米的部分3元/平方米;270~320平方米的部分6元/平方米;320~370平方米的部分9元/平方米;370~420平方米的部分12元/平方米;420~470平方米的部分15元/平方米;470~504平方米的部分18元/平方米。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
申请农村宅基地的收费标准:农民经批准使用宅基地后,土地证书工本费5元户;如果申请的宅基地是耕地,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该村需要补充占用面积相当的耕地,做到占补平衡,还要逐级上报到省国土资源厅验收;在旧宅基地原址改建住宅的,没超过原来的面积,不收任何费用,但要办理用地手续;超过面积的要“占一补一”开垦相同面积的耕地来补充,或者缴纳耕地开垦费。
关于农村宅基地新规即将出台,与每一位农村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2022年11月28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该《宅基地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促进宅基地节约利用、保护农村村民合法权益,为农村村民宅基地出租、转让、退出、收回等诸多方面释放了更加严格、规范的管理。 《宅基地管理办法》对宅基地管理中的相关概念、管理分工,布局和用地标准,申请和审批,使用,出租、转让、退出
1、退还超出部分的面积对于农村宅基地面积超标的农户而言,若是不希望自家被罚款,在宅基地却确权之前,可以将超出的宅基地面积退还给本村集体。2、超出部分有偿使用部分地区在试行宅基地有偿使用的政策,当自家宅基地不合法超标时,可以按照宅基地有偿使用的政策要求和标准,去相关部门缴纳一定的费用,至于缴纳费用具体是多少还得视情况而定,一般是超出的面积越多,其需要缴纳的费用自然也会更多。3、强制收回(1)其实对于
1、自行协商。继承纠纷发生后,相关当事人可以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互谅互让,就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协商达成一个各继承人都愿接受的协议,然后按协议分割遗产。2、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组织。在发生继承纠纷后,如有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继承纠纷发生后,经协商不成时,可以不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从全国范围上来看,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2、法律依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四条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
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2、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其中,民族自治地方农村村民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可以适当增加,具体标准由民族自治州或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3、扩建住宅所占的土地面积应当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新建住宅全部使用农用地以外的土地的,用地面积可以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最多不得超
非农业户口不能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一般来说,农村的宅基地是农民集体所有,非农业户口的子女是无法继承农村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权的。不过,农业户口的子女也不能继承宅基地的使用权,但是可以继续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
1、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百六十六平方米;2、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二百六十四平方米;3、山地丘岭区,村址在乎原地上的,每户面积一百三十二平方米;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户面积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二百六十四平方米。
1、不算。如果是在农村宅基地上自建的房子,是没有商品房产权证的。所以,只要符合限购条件,没有其他商品房产,购买商品房是不算二套房的。2、法律依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