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
劳动合同对调岗没有明确约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用人单位未依照法律或者有效的规章制度调整工作岗位的,劳动者拒绝新岗位工作而没有到岗的,一般不应认定为旷工
规则描述
调整劳动者的岗位是用人单位日常经营管理的重要方式和内容之一,亦涉及劳动者合法劳动权利与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之间的利益平衡。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调岗主要包括对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的调整,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属于劳动合同的法定必备条款,因此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内部调岗实质上属于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如需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当分别就相关变更内容和劳动者经协商达成一致方可,并应采用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但是,为保障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组织管理自主权,法律亦规定在特定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不经劳动者同意而单方变更劳动合同。
无论哪一种调岗方式,为防止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用人单位的调岗行为需严格依据法律、劳动合同或规章进行。对于用人单位未依法进行的调岗行为,劳动者有权拒绝。
在劳动合同对调岗没有明确约定,用人单位未依照法律或者有效的规章制度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且用人单位未就调岗事宜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的调岗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劳动者拒绝新岗位工作而没有到岗的,不应被认定构成旷工。
用人单位调岗权的性质调岗,亦被称为调职,即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变更劳动者的职务内容与工作场所。由于通常情况下都是薪随岗变,故调岗往往伴随着调薪。
单方调岗行为的权利主体只能是企业。基于劳动关系从属性的现实特点,劳动者不具备在不征得用人单位同意的情况下自行换岗的单方调岗能力。
[1]企业调岗权实质上为劳动合同的变更,这种变更在理论上争论焦点主要集中在企业对劳动者的调岗权能否由企业单方进行。
对此,存在以下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经营权说。该种观点认为企业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权利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范畴。因此,企业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是企业固有的经营权限,得以自由裁量行为为之,除非企业有明显不合理的裁量权滥用行为。
第二种观点是契约说。根据具体合意的内容,该学说具体又分为以下三种:
一为概括合意说。该说认为,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契约时,已将劳动力的使用权概括地交于企业,并不会就个别的劳动而作具体直接的约定,除非双方已就劳动种类、形态、场所等进行合意,否则应由企业单方意思表示来决定。
该说虽主张企业因劳动契约而取得概括处分劳动力的权利,但如果双方在劳动契约中就工作内容、工作场所等有约定,且有明示或暗示合意特定时,或依企业内习惯而形成具体的劳动契约时,则雇主单方变更劳动合同仍需得到劳动者的同意。
二为劳动契约说。该说认为,企业单方变更劳动契约的权限,不能只从劳动契约概括的合意加以认定,而应给予一定界限。如果企业单方变更劳动契约的内容在劳动契约预定范围内,则为履行劳动契约的过程,即企业单方变更劳动契约是雇主劳动指挥权的表现形式,是事实行为,劳动者应该服从。
相反,若企业单方变更劳动契约的内容超出了劳动契约的预定范围,则属于变更劳动契约的要约,需征得劳动者同意,方能产生法律效力。
同时,企业在契约预定范围内行使变更权,也应受到权利滥用原则的限制,否则劳动者无服从的必要。此为学术界的通说。
三为特约说。特约说认为,企业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权利,是基于企业与劳动者有明确的约定。因此,若要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加以变更,除非有特别约定,企业不得单方面予以变更,并以需征得劳动者同意为要件。
同时,该说认为,劳动合同在缔结时,劳资双方可能已有默示合意存在,因此,该默示合意存在之事实被证实的,企业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劳动合同,仍应被认定。
实践中,调整劳动者的岗位是用人单位日常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内容之一。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调整主要涉及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属于劳动合同的法定必备条款,因此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内部调岗实质上属于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如需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当分别就相关变更内容和劳动者经协商达成一致方可,并应采用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如因此类合同变更行为给劳动者造成损害,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为加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组织管理自主权,法律亦规定在特定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不经劳动者同意而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包括调整工作岗位)。
据此,用人单位进行的调岗行为可分为以下两类:
(1)因法定原因调岗。法定调岗的事由包括员工在孕期、医疗期、脱密期等需要调整工作岗位的情形。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1项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按照该规定,如果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是可以单方调岗的,且无须征得劳动者同意。
《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2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就说明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时,用人单位可以有两种选择:一是对劳动者进行培训;二是对劳动者进行调岗。这也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调岗权。
(2)依据劳动合同约定或双方协商调岗。此情况下又包括有两种具体情况:一是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合同中关于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对劳动者岗位调整的约定进行的调岗;
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通过双方平等协商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例如,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之规定,基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与劳动者进行的调岗协商。
用人单位调岗权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审查标准由于用人单位的内部调岗调薪权改变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直接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因而《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对用人单位内部调岗调薪权的行使程序、条件及举证责任等方面对用人单位作出了较为严格的规定。
同时,用人单位内部调岗调薪权属于经营自主权的范畴,在出现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劳动者不能达到工作要求等情况下,也需赋予用人单位在调岗调薪上的自主权利。
由此,对用人单位内部调岗调薪权进行审查时需平衡劳动者合法权益和用人单位自主权,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采取合法性审查和合理性审查相结合的审查方式。
对于合理性的审查,主要是考虑到:一方面,依据劳动关系的本质,从订立劳动合同之时,劳动者即已处于用人单位的指挥和管理下;
另一方面,一些用人单位为了完善员工的个人职业发展,找寻更适合其工作的岗位,或为了让其更好地锻炼,常实行轮岗培训制度,使员工的工作岗位处于一个相对变动的状态中。
因而,应允许用人单位基于业务经营需要或对员工业务能力提升的考量等原因,在特定情形下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进行合理的调整,这属于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范畴,法院不宜介入审查。
但在劳动者岗位的调整导致劳动合同的内容发生变更,引发双方权利义务失衡且劳动者有异议时,按照我国《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法院则有权实体审查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岗位是否具有“合理性”。
司法实践中,法院应当从调岗理由是否正当、目的是否合理、调岗的权利基础、调岗程序是否合法以及调岗内容是否合理[2]等方面进行判断,同时还需考虑调岗对劳动者的生活影响以及用人单位是否采取了合理的弥补措施等因素。
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调岗行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具体包括:
第一,调岗是否为企业经营或生产管理所必需,用人单位为了企业经营的客观需要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整,此种需要即包括企业内部经营状况或经营方针,也包括企业经营的客观环境和市场状态。
第二,调岗是否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或有效的规章制度的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调整的前提要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或有效规章制度的规定,不能违反劳动合同的明确约定,也不能违反劳动合同签订的基本精神,且应符合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规定的变更的形式要求。
第三,用人单位在依据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规定进行调岗时,是否与劳动者进行了恰当、积极的协商,是否听取过劳动者的意见和建议,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
第四,调岗是否符合劳动者的工作技能,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岗位和薪酬的调整应根据劳动者的个人能力、长期工作表现、工作岗位是否为劳动者体能或技能所能胜任等方面综合考量后所采取的经营自主权行为;
调岗前后的劳动者工作岗位应存在一定的关联,其工作性质及所需要的工作技术无明显差别。
第五,调岗调薪的对象是否具有针对性,用人单位不能为了达到对某一位劳动者进行调整的目的而有针对性地设置一些考试考核,尤其是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要求时,其所进行的考试考核应具有一定的普适性和常规性。
调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且该调岗行为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应当认定用人单位的调岗行为合理合法。
第六,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工作岗位的调整是否给劳动者带来明显的不利或实质性不便,如工作地点调换不同城市、劳动条件不能达到工作岗位基本要求等方面;
或者虽然调岗对劳动者的生活产生明显不便,但用人单位采取了合理弥补措施的(如提供交通补助、班车等)。
如果用人单位能够举证证明其调岗理由是正当的、目的是合理的,调岗具有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依据,调岗程序亦符合劳动规定,调岗内容具有合理性,那么法院会确认用人单位调岗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反之,用人单位无法证明上述事实的,实践中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其调岗行为不具有合理性,劳动者有权提出异议,或不遵守用人单位的调岗安排。
因此,在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对调岗也没有明确约定,用人单位未依照法律或者有效的规章制度调整工作岗位的,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的调岗行为往往会被法院认定为不具有合法性;
劳动者因此拒绝新岗位工作而没有到岗的,亦不能认定构成旷工。
单位强制调动员工工作,员工可以拒绝,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调动劳动者工作岗位,需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用人单位擅自调动员工岗位,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调动劳动岗位要经过职工本人同意,如果单位强制调动的工作岗位,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工作岗位变动劳动合同是否终止1、工
可以调岗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书面向员工提出调岗的请求,双方协商一致方可变更;用人单位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员工不胜任现有工作岗位的,可以单方变更。员工不同意的,单位可以辞退。用人单位与员工因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随时调整员工工作内容或岗位,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的,应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其调职具有充分的合理性。
员工可以拒绝用人单位的调岗,但是,可以事先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是否接受调岗。劳动合同中常见约定“单位可根据自己的需要单方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但此种约定并不意味着单位可以随意调整员工工作岗位,如单方调岗应由以下几个方面做合理性审查:1、调岗是否有明确法律依据。如员工不胜任原岗位工作、孕期妇女因身体原因需调离原岗位等。2、是否属单位生产经营的合理需要。员工所在岗位性质有此需要且属于单位正常生产经营需求
怀孕职工有权拒绝调岗。如果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如果单位未与女职工协商一致,单方面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就是违法的;即使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工作岗位的,经与单位协商后进行了岗位调整,工资也是要保持原来的水平,不能降薪。【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
可以,如果劳动者不愿意的,有权拒绝履行,并要求继续合同约定的岗位正常工作,若因调岗而离职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按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另外,对于怀孕女职工因前述原因离职的,公司应当赔偿女职工在孕期、产期以及哺乳期应得的工资收入。因此,女职工怀孕期间,是可以拒绝被调岗的,同时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补偿金。
一、员工是否可以拒绝调岗1、劳动者有权拒绝调岗。调岗是对劳动者的工作内容的变动,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需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才行。如果劳动者不同意的,则可以拒绝,不会发生调岗的法律效力。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可以强制调岗。岗位变动属于对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劳动者经培训不能胜任工作又拒绝调岗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不能。2、公司不可以随便调岗,必须跟员工协商达成一致才能调,一般岗位都是写在劳动合同里的,调岗严格来讲就是调整劳动合同条款,因此原则上需要跟员工协商一致才能调。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这也意味着,在劳动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调整岗位作为合同变更的重
用人单位调动员工工作岗位、变更工作地点,员工拒绝接受以上变动,双方未能协商一致,员工离职后索要经济补偿能否得到支持?通过检索能发现此类劳动争议案件每年都有,近两年有增长趋势。笔者借本篇与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员工离职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法律知识。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经济补
本人是否同意用人单位岗位调整、降低工资的决定。同意有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则是合法的。未同意的,用人单位单方面调整岗位、降低薪资是违法的。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投诉、举报没有效果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若想继续维持劳动关系,则可请求用人单位继续按劳动合同约定履行劳动关系,以及按薪酬待遇支付应付工资。若不想继续维持劳动关系,可以以用人单位变相辞退为由,请求赔
如果可以证明是工作原因导致了抑郁,比如其他同事也有类似症状,或轻或重都可以,就可以确认为工伤,单位要负责的,所以如果不是工作导致,单位想辞退你,找个不需要担责的理由就好了。如果有精神病了,则不合适在企业里面工作了,那么肯定企业会辞退的,应该不能说是开除 劝退吧 最起码会给你一笔钱,开除肯定不是准确的用语,是解除聘用合同关系吧,如果你能证明你的忧郁症和从事的工作有关,用人单位不能擅自解除聘用合同关系
可以。1、如果发生工伤之后,不能胜任原来的职位,是可以要求公司调岗的,公司也是有义务为员工调岗。2、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的变更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依约变更,一种是依法变更。因此,调岗也相应地包括依约调岗和依法调岗两种形式。
通常来说,如果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调岗降薪,劳动者可先与单位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若投诉不成可以选择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满意还可以进行民事诉讼。更多复杂的调岗调薪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确认患有职业病了,按相关法律规定,公司需要及时给该员工安排职业病待遇。在安排职业病待遇的时候,可以是进行治疗检查,给予岗位津贴,甚至是调岗安置。不过,就公司在你确认患有职业病之后,能不能就给你安排调岗还得根据具体情况。
属于职业病,是可以调岗的.1.劳资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但最好采取书面的形式约定。 《劳动合同法》第35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11条: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
在职场中,很多人会遇到公司给自己调岗的事情,有时候的调岗甚至是公司单方面安排的,自己事先都不知情。公司可以随意调岗吗?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调岗是否需要员工本人的同意 我国《劳动法》规定,调岗分为三种:法定调岗、协议调岗、单方调岗。(1)法定调岗:只要发生法律规定的情形,公司就可以进行调岗,无需经员工本人同意。(2)协议调岗: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协商一致。因此,协议调岗本身就是公
法律分析用人单位不可以随意调岗。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是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分配的,调岗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变更,不得单方变更。法律依据#第三章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
1、调岗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用人单位必须先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未经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单方面调整岗位,原则上是无效的;2、如果用人单位是生产经营需要的调岗,且调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惩罚性质,工资待遇不降低,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之间存在相关性,则调岗有效;你作为劳动者应该遵守。当然,调整岗位的合理性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反之,用人单位是基于迫使劳动者离职而调整岗位,劳动者是可以拒绝的。用人单
员工可以拒绝公司的调岗。调岗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应当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若未经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单方面调整岗位,原则上是无效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
公司要给员工调岗员工可以拒绝。调岗属于劳动合同变更,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工作岗位属于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变更工作岗位势必需要变更劳动合同,我国《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合同变更有非常严格的限制,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通过书面形式变更才属于合法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