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什么时间起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什么时间起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拓展资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及修改过程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本法变迁史: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发布、2002年11月1日实施)2.本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发布、2009年8月27日实施)修改3.本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2014年8月31日发布、2014年12月1日实施)修改。
三、2014年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要点:1、新法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将坚持安全发展写入了总则,对于坚守红线意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2、新法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
新法提出要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方安全职责。3、确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部门地位。
按照安全生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法一是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二是明确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是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职责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一是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二是明确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5、进一步完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①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②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③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④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⑤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⑥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⑦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6、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新法把加强事前预防、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二是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三是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
7、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结合多年来的实践经验,新法在总则部分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高本质安全生产水平。
8、进一步完善监督管理体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9、关于应急救援、事故抢救及事后整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10、发生事故后“四不放过”是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责任人和群众未受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专业分析:1.实施日期2002年11月1日2.《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
《安全生产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效力级别:法律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执行日期:2014-12-01 颁布日期:2014-08-31 文号:主席令第13号 时效性:已修订
专业分析:1.实施日期2002年11月1日2.《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1)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宗旨、原则和安全生产的方针;(2)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的安全生产方面的保障举措;(3)劳动者在安全生产中的权利和义务;(4)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和要求;(5)生产经营中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6)违反《安全生产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更多相关服务:上述内容来源于小编整理发布,可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需要更多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二、将第四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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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29条明确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监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77条的明确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给予降职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释义是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进行解释的,共有一百一十三条。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解读:这条是立法目的。一是加强安全生产。安全生产就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避免发生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有效消除或控制危险和有害因素而采取一系列措施,使生产过程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进行,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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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内容如下:第一条 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
新的《安全生产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法律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效力级别:法律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执行日期:2010-07-01 颁布日期:2009-12-26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 时效性:现已失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经失效,现行有效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全文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