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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酌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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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酌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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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我们经常都会听说酌情处理这样的词,也就是对于案件事实酌情作出裁判的权力,这也是保障了人民的权利,具体是怎样的呢,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带来什么是酌情处理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什么是酌情处理   酌情处理在法律上称为自由裁量,是指法官或者行政部门在法律事实要件明确之下,依据法律规定,对案件事实或者法律适用问题酌情作出裁判的权力。但是即便是酌情处理也要有法可依。我国明确了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我国限制公权力保障人民权利,酌情处理也要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实施。   

二、行政处理分为几类   (一)警告。

  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从国家方面说,警告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式意思表示,会对相对一方产生不利影响,应当纳入法律约束的范围;

对被处罚人来说,警告的制裁作用,主要是对当事人形成心理压力、不利的社会舆论环境。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

  (二)罚款。

  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四)责令停产停业。

  是行政机关强制命令行政违法行为人暂时或永久地停止生产经营和其他业务活动的制裁方法。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是行政机关暂时或者永久地撤销行政违法行为人拥有的国家准许其享有某些权利或从事某些活动资格的文件,使其丧失权利和活动资格的制裁方法。

  (六)行政拘留。

  即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在短期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惩罚措施。由于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一种,因而法律对其适用作了严格的规定:

  1、在适用机关上,只能由公安机关决定和执行;

  2、在适用对象上,一般只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自然人,但不适用于精神病患者、不满14岁的公民以及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一周岁以内的婴儿的妇女,同时也不适用于我国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3、在适用时间上,为1日以上,15日以下;

  4、在适用程序上,必须经过传唤、讯问、取证、裁决、执行等程序。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人身自由罚: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

  2、行为罚: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执照等。

  3、财产罚:主要形式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

  4、声誉罚:主要形式有警告、责令具结悔过、通报批评等。  三、行政处罚的设定   设定行政处罚,是国家有权机关创设行政处罚、赋予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职权的立法活动。

行政处罚法根据我国的立法体制,对不同法律文件规定行政处罚的权限划分作出了规定:

  (一)法律。分为有权可以设定的和必须行使权力进行设定的两方面。全国人大和它的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二)行政法规。分为它可以自主设定的处罚种类和同法律设定的行政处罚的关系两方面。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如果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

  (三)地方性法规。分为它可以自主设定的处罚种类和同上位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的关系两方面。有权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不得超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什么是酌情处理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我们知道在法律面前人人都是平等的,因此在酌情处理的时候也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实施的。

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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