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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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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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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男,X族,XX年X月X日出生,住XX市XX区XX路XX号,工作单位:XX公司,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1XXXXXXXXX   1XXXXXX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X,女,X族,XX年X月X日出生。现住址:XX市XX路XX小区XX栋X单元XX号,工作单位:XX省XX公司,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1XXXXXXXXXX     

上诉人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XX市XX区XX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

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法院对本案事实未能审理清楚,判决结果偏袒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严重不公。

1.原审法院未对本案事实审理清楚。

上诉人在起诉书和一审庭审以及最后的书面意见中,反复强调与被上诉人在离婚后就本案争议的款项多次磋商,被上诉人一开始同意按照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归属,将款项返还给上诉人;

后来则明确告知上诉人要钱就走司法途径解决。但是本案两次庭审,原审法院均未对此处做出审理。如果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陈述,对此做出询问,即使被上诉人虚假作答,上诉人也认可法院已经对本案事实充分审理。

但事实情况是,两次庭审均未对此焦点作任何审理。而上诉人一直强调此处是本案焦点。因此,上诉人认为法庭没有能够对本案审理清楚就匆匆下判,对上诉人的合法利益不负责任。

以上情况,请上级法院查询一审庭审笔录及起诉书核实。

2.原审法院对本案事实的推断远悖常理。

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对329500元被夫妻共同生活开销的事实有悖常理(一审判决第4页第7行),据此做出的判决认定事实有误。

在第一庭庭审的过程中,法庭认为被上诉人主张17万诉讼请求的款项在20个月内严重不正常(有庭审笔录),因为被上诉人是有较高收入的高级工程师。

第二次庭审,因为被上诉人王X未能到庭,法庭未审理被上诉人对争议的款项具体如何花销。

上诉人方认为,除去被上诉人王X婚后给上诉人张X已经返还的10万元款项,23万元在20个月内被消耗掉不符合常理。被上诉人王X没有购置车房等不动产;

上诉人又在共同生活的8个月期间承担了几乎是全部的家庭开支(已经向一审法院提交证据);被上诉人王X是锻压行业的顶尖人才,无论在四川**、陕西**、天津**、浙江**,全部都是工作状态;

因此23万在20个月内被消耗不合常理。如果上诉人转给被上诉人的是230万或者2300万,是否法庭也可以在不具体审理的情况,依据常理推断钱被正常生活消耗掉了。

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应该对款项的具体花销审理后再定案,而不是依据推理定案。何况推理不符合一般人的生活情况。2017年,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0810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265元;

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0388,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9306元。23万在20个月内被花掉,一个月平均是11500元。

超出了合理的消费,即使真实也不该被法院支持。如果法院支持了过度奢侈的消费,是鼓励女性将配偶辛苦挣得本该用于家庭生活的存款随意挥霍,是违背社会主义价值观的判决。

何况上述消费严重不真实。

3.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原件无法核实真实性,且与无关联证据印证。

上文已述,第二次庭审的时候被上诉人王X告知法庭其出差在外,不能参加庭审。其代理人就提交了王X婚内20个月内的支付宝微信和信用卡账单作为第三份证据提交法庭。

因为微信支付宝和信用卡账单都关联手机,在王X没有到庭的情况下,上诉人方无法对其真实性核实。且被上诉人王X是收入很高的知识分子,因此上诉人对证据三性均不认可。

一审法院最后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并作为定案的证据,审判结果对上诉人严重不公。

第二,争议的款项是转到王X的借记卡上,不是转到王X的信用卡上。如果被上诉人王X提供离婚当天的所有银行卡余额,其账户的余额为零或者很少,用以佐证款项被消耗掉的事实,上诉人自愿服判息诉。

也就是说,被上诉人虽然提供了无法核对原件的微信支付宝信用卡账单,但是也有可能被上诉人的借记卡上有超过账单全部余额的存款。

根据“孤证不能定案”的证据规则,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能得出争议款项被全部消耗的结论。

4.财产混同不等于不用分割,对于混同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款项应予平分,才能彰显法律的公平。

上诉人基于对婚姻的一片诚意,将婚前存款和婚后工资性收入转给妻子王X,这是现代中国大部分家庭处理财务问题的一般情况。

如果因此造成财产混同,上诉人实在无法将婚前财产和婚后工资性收入与婚后理财性收入隔离出来,23万元也应该平分。因为财产混同就不用分割,是对法律的错误理解,请上级人民法院予以纠正。

5.在双方办理离婚手续之间,上诉人因为长期分居已经多次请求被上诉人协议离婚,避免走诉讼离婚程序。因此在被上诉人答应协议离婚时,上诉人只能先办理离婚登记再依据约定分割财产。

上诉人没有条件在离婚登记时,对婚内财产逐条厘清。

在2018年10月10日双方登记离婚前,上诉人已经多次恳请被上诉人协议离婚。有一次,双方已经到了婚姻登记机关准备办理离婚,被上诉人又说自己没有带相关身份证件不能办理离婚,上诉人不得不继续等待。

所以,被上诉人同意协议离婚后,上诉人只能先办理离婚登记结束痛苦的婚姻再来分割财产。离婚后财产纠纷是法定的民事诉讼案由,一审法院理应审理上诉人的合法请求,维护上诉人的合法诉讼利益。

二、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原审审理程序有误;上诉人请求调取证据未得批准,诉讼权利得不到保证。

1.本案争议较大,不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法定情况。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8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中的“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本案双方当事人对事实部分认识分歧严重,争议极大。被上诉人曾经提出反诉,上诉人追加了诉讼请求。本案情况适用简易程序无法律依据,上诉人后期均以为一直是和合议庭在沟通案情。

在分歧很大的情况,独任审判不能保证诉讼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请二审法院纠正。

2.本案在简易程序规定的审限内未能审结,依法应该转为普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70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不得延长。

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

本案是2019年10月8月被XX市XX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2020年4月17日审结。根据《民事诉讼法》161条规定,简易程序的审限是三个月,审限内不能审结的案件应该转为普通程序。

3.上诉人请求原审法院调取证据未获得批准,上诉人的诉讼权利未得保证。

在第二次庭审时,原审法院要求上诉人证明转给被上诉人的钱款项是婚前财产和婚后工资性收入。上诉人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婚内财务情况 ,支付宝公司和招商银行均给予配合,但是*****公司坚持要求上诉人必须有法院的调查令才给上诉人调取理财的婚前余额和婚内流水(以向法庭有证据)。

上诉人不得已向原审法院提交了调取证据申请书。但是原审法院拒绝给予上诉人调查令并口头通知上诉人,导致原告的婚前财产和婚内工资性收入没法和婚内的理财性收入厘清,最终会计审计报告未能作出,承担了败诉的结果。

上诉人认为基本的诉讼权利没有得到保证,请二审法院纠正。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对案件事实审理不清,程序适用有误,审判结果对上诉人严重不公。上诉人对上级法院的司法公正怀有深刻的期待和信任,上诉人为了维护合法权益提出上诉,请求上级人民法院依法将本案发回重审,维护上诉人的合法利益。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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