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1.“与他人同居”是否构成法定离婚事由?答夫妻一方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问
2.哪些情形下“彩礼”需要返还?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下称《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问3.何为“事实婚姻”?答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问4.妻子未经丈夫同意中止妊娠,丈夫是否可以要求离婚?答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23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注:《民法典》第107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问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答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25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27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问6.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出售共有房屋的,另一方能否主张赔偿?答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27条规定,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问7.婚前,一方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款项,如何定性?答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问8.婚后,一方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款项,如何定性?答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29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问9.不离婚,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吗?答根据《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问10.子女已上大学,是否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
答根据《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第41条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因此,除该子女尚未成年外,对于已经上大学的子女,如果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其无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
问11.离婚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所承担的抚养费包括哪些费用?答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42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问12.如何确定抚养费的给付金额?答
1.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婚姻法》第39条) 《民法典》第1087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2.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
关于撤诉的10个法律后果(含一审、二审、再审)李玉林律师 2022-11-17 15:15 发表于天津引言在民事诉讼中,撤诉可分为撤回起诉、撤回上诉。具体可包括:一审程序中,原告撤回起诉;二审程序中,上诉方自行撤回上诉,或者上诉方与被上诉方达成和解协议后撤回上诉,或者原审原告撤回起诉;再审程序中,再审申请人在再审审查时撤回再审申请,或者原告在再审审理程序中
1、如果你遭遇飞来横祸,如被从楼上掉下来的花盆或路边的广告牌砸着或是你掉进了没有盖好且没有设警示牌的井而受伤,你可以将它的管理者告上法庭。2、“父债子还,夫债妻还”的古训不合法。如果负债人有超过他遗产数额的债务,你可以不还。3、被公安机关传唤或拘役的最长时间是24小时。4、如果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委托律师,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律师援助义务的律师为你提供法律帮助。5、别人借你的钱,一定要到期催还;到期
近年来,本律师在从业中,偶有人在咨询幼女被强奸、恋爱中被强奸、酒后被强奸、网恋见面半推半就发生性关系,甚至还有相约开房被轮奸的咨询者的法律咨询,现在本律师就相关法律问题,整理介绍如下: 一、关于强奸幼女问题 在一些国家的刑法中:一个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同一个幼女发生性关系(未满十四周岁),不管该幼女是否自愿,强奸罪都成立。 这里所谓的幼女,是指刑法里规定的未达到一定年龄的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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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疫情发生以来,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突如其来的爆发导致医疗物资的不足,社会各界人士纷纷伸出援手,对武汉地区捐钱捐物,随着党的领导,政府与广大医疗工作人员的努力,疫情得到的初步的控制,但口罩等医疗物资仍然是短缺状态,各地各级为了优先保证一线工作人员的物资使用,也接受了不少的捐赠,笔者的顾问单位中有国有属性的企业,也有政府机关单位和事业单位,在接受捐赠后,物资应当如何处置有诸多疑问,今天笔者综合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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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主体?依据《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依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2018年5月16日 36号令)第三十七条,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之间可以依法无偿划转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因此,划出方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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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书一经送达当事人签收就与生效的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说明调解书只有经当事人签收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一方拒绝签收调解书,调解书就不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要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 因此,离婚调解书必须由当事人签字,离婚调解书不签字的话是无效的。 三、《民法典》关于离婚的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
预付款是一种支付手段,其目的是解决合同一方周转资金短缺。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债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证明合同的成立。收受预付款一方违约,只须返还所收款项,而无须双倍返还。此外,法律对预付款的使用有严格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在合同往来中设置预付款项,而对定金则无此限制。预付款的特点如下:1、预付款的数额没有任何限制;2、预付款为主合同给付的一部分,当事人关于预付款的约定,具有诺成性,不以实际交付为生效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