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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邻居阻挠排除妨碍纠纷

问题描述

农村建房,邻居阻挠排除妨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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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韩先生需要对其宅基地范围内建房施工,在取得了四邻同意后,韩先生着手筹备了施工等事宜,但期间王先生以妨碍、干扰、阻扰等形式阻止韩先生施工建房,并认为签字的四邻中有两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签字系被蒙骗且不具备法律效力。

韩先生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王先生停止实施妨害施工行为。

 

法院判决:

韩先生在建房之初已报村委会审议,且经镇政府批准通过,相邻土地使用权人的同意不属于农村建房过程中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房屋翻建申请书中四邻的意见,不影响原告韩先生在其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的权利。

 

律师解读:

不动产的相邻权人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邻里关系,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碍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碍或消除危险。

韩先生在自家宅基地范围内建造房屋,经过村委会审议,镇政府批准,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韩先生的行为已经对王先生的生活造成了影响。

 

案件特点: 农村房屋翻建同意书签字一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还能建房吗?

一般来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参与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没有效力的,因此,本案中,被告认为,原告获得的房屋翻建同意书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没有获得合法的依据就不能翻建房屋。

但是严格来说,房屋建造取得行政批准,且在不影响四邻正常生活经营的情况下,宅基地所有人有权利根据自己生活的需要建造房屋,四邻的许可不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碍物权或者可能妨碍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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