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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邻居不同意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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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邻居不同意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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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民法典 #相邻权 #不动产

一、案情简介 韩先生需要在其宅基地范围内建房施工,在取得了村里建房手续后,韩先生着手筹备了施工等事宜,但期间王先生一家以妨碍、干扰、阻扰等形式阻止韩先生施工建房,并以签字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签字系被蒙骗且不具备法律效力,认为房屋应重新取得其同意才能签字。韩先生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王先生停止实施妨害施工行为。

二、法院判决 韩先生在建房之初已报村委会审议,且经镇政府批准通过,相邻土地使用权人的同意不属于农村建房过程中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房屋翻建申请书中四邻的意见,不影响原告韩先生在其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的权利。

三、律师解读 不动产的相邻权人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邻里关系,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碍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碍或消除危险。

韩先生在自家宅基地范围内建造房屋,经过村委会审议,镇政府批准,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韩先生的行为已经对王先生的生活造成了影响。

四邻签字只是管理性规定,不属于强制性规定,不得因无四邻签字阻碍权利人进行施工。 四、案件特点 

农村房屋翻建同意书签字一方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会影响建房行为合法性吗?一般来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参与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没有效力的,因此,本案中,被告认为,原告获得的房屋翻建同意书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没有获得合法的依据就不能翻建房屋。

但是,本案中,四邻签字的效力有效与否并不是影响本案建房权力行使的一个原因,在房屋建造取得行政批准,且在不影响四邻正常生活经营的情况下,宅基地所有人有权利根据自己生活的需要建造房屋,四邻的许可不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五、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碍物权或者可能妨碍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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