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1996年1月22日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外经贸部发布)
第一章总则编辑
第一条
为加强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国人,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本规定所称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指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和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本规定不适用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和联合国驻华代表机构、其他国际组织中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
第二章就业许可编辑
第五条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
第六条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用人单位不得聘用外国人从事营业性文艺演出,但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人员除外。
第七条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二)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三)无犯罪记录;
(四)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五)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下简称代替护照的证件)。
第八条
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持职业签证入境(有互免签证协议的,按协议办理),入境后取得《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方可在中国境内就业。
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即持F、L、C、G字签证者)、在中国留学、实习的外国人及持职业签证外国人的随行家属不得在中国就业。
特殊情况,应由用人单位按本规定规定的审批程序申领许可证书,被聘用的外国人凭许可证书到公安机关改变身份,办理就业证、居留证后方可就业。
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和联合国系统、其他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人员的配偶在中国就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和联合国系统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人员的配偶在中国任职的规定》执行,并按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许可证书和就业证由劳动部统一制作。
第九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免办就业许可和就业证:
(一)由我国政府直接出资聘请的外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或由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出资聘请,具有本国或国际权威技术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确认的高级技术职称或特殊技能资格证书的外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并持有外国专家局签发的《外国专家证》的外国人;
(二)持有《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工作准证》从事海上石油作业、不需登陆、有特殊技能的外籍劳务人员;(三)经文化部批准持《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进行营业性文艺演出的外国人。
第十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免办许可证书,入境后凭职业签证及有关证明直接办理就业证:
(一)按照我国与外国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执行中外合作交流项目受聘来中国工作的外国人;
(二)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中的首席代表、代表。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编辑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填写《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其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同级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有效文件:
(一)拟聘用外国人履历证明;
(二)聘用意向书;
(三)拟聘用外国人原因的报告;
(四)拟聘用的外国人从事该项工作的资格证明;
(五)拟聘用的外国人健康状况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用人单位应持申请表到本单位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核准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或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具体负责签发许可证书工作。
发证机关应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状况进行核准,并在核准后向用人单位签发许可证书。
第十三条
中央级用人单位、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可直接到劳动行政部门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和办理就业许可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聘雇外国人,无须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可凭合同、章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和本规定第十一条所规定的文件直接到劳动行政部门发证机关申领许可证书。
第十四条
获准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须由被授权单位向拟聘用的外国人发出通知签证函及许可证书,不得直接向拟聘用的外国人发出许可证书。
第十五条
获准来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凭劳动部签发的许可证书、被授权单位的通知函电及本国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处申请职业签证。
凡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人员,应凭被授权单位的通知函电申请职业签证;凡符合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应凭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签发的通知函电申请职业签证;凡符合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人员,应凭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的通知函电和文化部的批件(径发有关驻外使、领馆、处)申请职业签证。
凡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人员,应凭被授权单位的通知函电和合作交流项目书申请职业签证;凡符合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人员,应凭被授权单位的通知函电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证明申请职业签证。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在被聘用的外国人入境后15日内,持许可证书、与被聘用的外国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到原发证机关为外国人办理就业证,并填写《外国人就业登记表》。
就业证只在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内有效。[1-2]
第十七条
已办理就业证的外国人,应在入境后30日内,持就业证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居留证。居留证件的有效期限可根据就业证的有效期确定。
第四章劳动管理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但按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可以续订。
第十九条
被聘用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时,其就业证即行失效。如需续订,该用人单位应在原合同期满前30日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延长聘用时间的申请,经批准并办理就业证延期手续。
第二十条
外国人被批准延长在中国就业期限或变更就业区域、单位后,应在10日内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居留证件延期或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被聘用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被解除后,该用人单位应及时报告劳动、公安部门,交还该外国人的就业证和居留证件,并到公安机关办理出境手续。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支付所聘用外国人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三条
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以及社会保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用人单位必须与其就业证所注明的单位相一致。
外国人在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但仍从事原职业的,须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并办理就业证变更手续。
外国人离开发证机关规定的区域就业或在原规定的区域内变更用人单位且从事不同职业的,须重新办理就业许可手续。
第二十五条
因违反中国法律被中国公安机关取消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用人单位应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门应吊销就业证。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被聘用的外国人发生劳动争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处理。
第二十七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就业证实行年检。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就业每满1年,应在期满前30日内到劳动行政部门发证机关为被聘用的外国人办理就业证年检手续。
逾期未办的,就业证自行失效。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期间遗失或损坏其就业证的,应立即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挂失、补办或换证手续。
第五章罚则编辑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未申领就业证擅自就业的外国人和未办理许可证书擅自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拒绝劳动行政部门检查就业证、擅自变更用人单位、擅自更换职业、擅自延长就业期限的外国人,由劳动行政部门收回其就业证,并提请公安机关取消其居留资格。
对需该机关遣送出境的,遣送费用由聘用单位或该外国人承担。
第三十条
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外国人和用人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发证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收费、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5第六章附则编辑
第三十二条
中国的台湾和香港、澳门地区居民在内地就业按《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外国人在中国的台湾和香港、澳门地区就业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四条
禁止个体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聘用外国人。
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会同公安等部门依据本规定制定本地区的实施细则,并报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1996年5月1日起施行。原劳动人事部和公安部1987年10月5日发布的《关于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和来中国留学的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法律分析外国人在中国买房新规是:外国人在中国买房须具有合法有效的护照,满足房产所在城市对外籍人的购房政策;入境居留满三年的外国人购买首套房可以免征房产税,购房时需到涉外审批办公室进行审批。法律依据《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第三条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经批准从事经营房地产的企业除外)和在境内工作、学习的境外个人可以购买符合实际需要的自用、自住商品房。对于实施住房
法律咨询解答外国人在中国买房新规:1、购房人员需要在中国居住满一年;2、购房人在签署合同的时候需要在合同中同时注明中文和外文姓名;3、购房人提供身份证明,港澳同胞回乡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证、《向国外及港澳台人员租、售房屋审批表》;外籍人士需提交护照、居留证、经公证的中外文名字对照或外国人在中国的工作证、居住证证件上需同时注有此人的中文及外文姓名)、《向国外及港澳台人员租、售房屋审批表》;4、所提
专业分析:其生的孩子户口肯定无法上在其的名下。如果夫妻二人都是外国人外国人在中国如果没有加入中国国籍。如果有一人是中国公民,可以把户口上在其名下,一般都没有户口,又没有入中国国籍,那么是没有办法在中国上户口的【温馨提示】遇到相似问题不要慌,点击咨询快速找到专业、合适的律师,1对1深度沟通法律需求,3~15分钟获得解答!
一、外国人在中国买房新规 外国人在下列情形可以在中国购房: 1.只要外国人在境内工作、学习即可购买自住商品房,没有时间限制,不需要工作、学习满一年。 2.有限购的城市还需要符合当地限购政策。 3.只能购买一套自住商品房。 4.非自住商品房可以以公司名义购买。 二、外国人在中国买房新规的法律
外国人在中国所得的收入要纳税。根据法律规定,外国的自然人或者无国籍人,如果因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满一年,从而构成中国个人所得税法上的税收居民的,中国要对其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外国人拿中国绿卡需要的条件:1、遵守中国法律。2、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3、无犯罪记录。4、满足亲属投靠条件或满足投资条件。5、法律规定外国人申请中国永久居住的其他条件。绿卡也即外国人永久居住权。外国人可以凭借永久居留证在中国境内居留和工作,也可凭永久居留证件出境入境中国。《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
外国人在中国买房需要哪些条件一、外国人买房需要提供以下身份证明:(1)港澳同胞提供特别行政区护照或居民身份证、往来大陆通行证;(2)台湾同胞提供台胞证或经确认的身份证明;(3)外国人提供护照和外国人居留证(无居留证的提供中国公证机构的护照中文译本)。二、外国人买房需提供以下符合购房条件的证明材料:(一)非港、澳、台外籍人士需提供在境内工作或学习满一年的证明(劳动合同或满一年的签证等)。(二)购买一
我国法律对于外国人在中国停留的期限有如下相关规定:⒈持有《永久居留证》的,在中国居留期限不受限制;⒉所持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不超过一百八十日的,持证人凭签证并按照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在中国境内停留。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核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是什么一、办理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人可以提出申请:(一)在中国直接投资、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且纳税记录良好;(二)在中国任副总经理、副厂长等职务以上或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及享受同等待遇,已连续任职满四年、四年内在中国居留累计不少于3年且纳税记录良好;(三)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外国人;(四)(一)、
根据中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外国人就业须具备下列条件:1、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2、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3、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4、无犯罪记录;5、有确实的聘用单位;6、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外国朋友如确实有意在华工作,并有确切的聘用单位,就必须交验健康证明书、学历证明书、护照或身份证件复印件
外国人在中国工作需要以下这些条件:(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二)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三)无犯罪记录;(四)有确定的聘用单位;(五)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七条
我们是法治国家,对外国人在中国犯罪的处理,必须适用中国法律。凡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不论犯罪人是我国公民还是外国人,也不论被侵害的是我国公民的利益还是外国人的利益,都应依照我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当然,有另外,就是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所谓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是指使、领馆及外交人员在履行职务期间享有的不受驻在国法律管辖和其他待遇的权利。1、《刑法》第6条规
不同性质、不同地域的公司,所需材料不一样,另外需要经过商务部门的审批,具体可咨询公司拟注册地的工商局和商务委员会。
外国人在中国租房流程1、入境24小时内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或外国人管理中心办理入境登记和临时居住登记2、看房 通过正规中介寻找房源3、租房与业主签订租赁合同并交纳押金 ,与业主一起到外国人管理中心办理出租屋备案(业主需携带身份证、房产证、租赁税单和租赁合同的原件与复印件,租客携带护照、签证、最后入境单和照片) ,业主和租客必须与属地社区民警签订治安责任书 。4、入住签署承租合同,确定租赁意向后,外国
随着经济的发展,很多外国人选择了来中国工作或生活。在我国各城市尤其是北上广深这些一线城市生活着来自各地的外国人。那么外国人如果卖房子的流程是什么?需要交纳哪些卖房税费呢?是不是和中国人有差别呢?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简要的阐述一下外国人卖房税费的相关内容。一、外国人在中国卖房的主要流程首先,要办理相应的委托书,然后到当地的公证处进行公正,外国人还要更严格一些,公证书下来后还需要送外事办进行认证的。那么
外国人在中国买房需要准备什么资料,要走哪些程序所需材料:1.要有外国人在工作地的居住证(如果是国外人才引进居住证上会是LR开头,这个材料可能帮你免去房产税)2.要有外国人在上海工作的劳务合同。3.身份证,户口本(如果没有,需要提供护照或有效的身份证明)4.婚姻证明(如果没有结婚,需要当地开出单身证明)一般程序:1.购房人在签署合同的时候需要在合同中同时注明中文和外文姓名。2.购房人提供身份证明,外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是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合法身份证件,可以单独使用。凡持有中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可享有以下待遇:一、除政治权利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可享有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外,原则上和中国公民享有相同权利,承担相同义务。二、在中国居留期限不受限制,可以凭有效护照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出入中国国境,无需另外办理签证等手续;其配偶及直系亲属,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相应签证、居留
1.外国人的死刑执行方式同中国公民。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目前我国的死刑犯执行方式主要采用注射或者枪决等方法,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应该在指定的羁押场所或者刑场内进行执行;如果是采用枪决或者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该事先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八条 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
超过签证期限仍然未出境,就是非法居留,下次再申请签证可能会被拒签。
对外国人在中国犯罪的处理,必须适用中国法律。凡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不论犯罪人是我国公民还是外国人,也不论被侵害的是我国公民的利益还是外国人的利益,都应依照我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当然,有另外,就是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法律依据】《刑法》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