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制度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工作,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完善打非治违长效机制,有效遏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省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参照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试行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受理且以应急管理部门作为执法主体的安全生产举报(以下简称“举报”)案件。本制度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书信、电话、传真、手机信息、电子邮件、走访等方式,向应急管理部门举报存在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或者发生谎报、虚报生产安全事故等方面的问题。
第三条县应急管理部门举报承办机构主要负责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等工作。县安全生产监察大队(以下简称“监察大队”)是县应急管理局举报承办机构。
其中,接听“”举报电话和填写安全生产举报记录单,由县应急管理局值班人员负责。安全生产举报也可拨打群众服务中心热线电话:XXX。
第四条举报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属地管理、行业负责和分级受理。
第二章举报受理
第五条应急管理部门接受举报,实行首接负责制。应急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接受,不得推诿拒绝。举报接受后,属于本级核查范围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开展核查工作;
属于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核查范围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的,接受举报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上报、交办或者移交举报案件。
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移交其他部门,应当在接到举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六条接报人员接听举报电话时,应当规范填写安全生产举报记录单,尽可能掌握举报人联系方式、被举报人基本情况和举报人诉求等信息,并如实记录。
对于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注重询问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伤亡人员信息、现场见证人、救治医院、事故善后工作人员或瞒报、谎报经办人员等信息;
对于其他类型举报,应当注重询问违法事实、安全隐患部位、违法时限以及举报人能够提供的证据材料或有效线索等信息。接报人员首次接报时,不得随意将举报电话推诿给承办人员或者其他人员。
接报人员应当在接报当日,将安全生产举报记录单连同举报原始材料一并转交承办机构。工作日晚上、公休日和节假日期间接受的举报,应当于上班后第一个工作日内转交承办机构。
对涉及瞒报、谎报较大及以上事故等紧急情况的举报,接报人员应当立即联系承办机构办理。
第七条举报事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违法行为的;
(二)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举报,举报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应急管理部门再次提出同一举报的;
(三)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的;
(四)其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举报事项。第
(一)项由接报人员在接报时做好解释工作,第(二)、
(三)、
(四)项由承办人员负责做好解释工作。
第八条举报受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承办机构接到接报人员转交来的举报后,填写安全生产举报处理单;
(二)协调相关业务科(室)初步确认举报情况,商定拟办理意见;
(三)提出拟办理意见,报分管局领导批示;
(四)按照本制度
第十二条开展核查工作。
第九条本级党委、政府或者上级应急管理部门交办、其他有关部门移交的举报,按照行政机关有关批办程序转交承办机构办理。
举报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相关应急管理部门协商决定受理机构;协商受理存在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决定受理机构。
第三章举报核查
第十条举报核查按照分级负责原则进行。
(一)生产安全事故举报,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举报的核查,设区的市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较大事故举报的核查,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一般事故举报的核查;
(二)生产安全事故以外的举报,由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监管权限进行核查。
第十一条举报核查由承办机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组成由承办机构和相关业务科(室)共同参与的核查工作组;
(二)制定核查方案,开展核查工作;
(三)核查结束后,形成核查报告。
第十二条核查举报时,应按照以下工作要求进行:
(一)举报核查应尽量采取突击检查、暗访等形式,不得提前告知被核查单位有关核查内容;
(二)按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和要求进行调查、取证,如核查人员不少于两名、向被核查单位出示执法证等;
(三)举报承办人员与举报内容或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核查过程中,应加强与举报人的沟通、协调,认真听取举报人陈述事实及理由,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核实情况,避免激化矛盾。
(五)涉及多个部门监管职责的举报,按照职责分工开展联合核查。
第十三条核查过程中,应当注重收集下列证据材料:
(一)被举报单位工商登记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生产经营活动相关许可及资质证明、组织结构以及有关人员职责证明文件等资料;
(二)现场影像资料、检查记录或者勘验笔录;
(三)有关责任人员、见证人员询问笔录或者录音资料;
(四)其他能够证明举报内容的资料。生产安全事故举报核查应取得伤亡人员基本情况、有关单位出具的伤亡证明材料、与事故发生单位劳动关系证明等证据。
证据材料应按照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卷制作标准(鲁应急管理发201288号)要求进行规范采集。
第十四条举报核查工作原则上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形成核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核查报告送单位领导审阅同意后,核查工作即告结束。核查人员应当在核查报告上签名。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认举报内容是否属实;
(二)被举报单位概况;
(三)说明举报内容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经过;
(四)提出对举报核查情况的拟处理建议。
第四章举报处理
第十五条核查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不符合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依法采取现场处理措施或者强制措施。
举报内容经核查属实,需要立案处理的,在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正当的前提下,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承办上级交办案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上级应急管理部门交办的举报。因案情复杂等原因,承办机构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交办举报的,应当至少于规定期满前5个工作日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作出书面说明。
需要上报办理情况的交办举报,办理结果应以应急管理部门的名义写出调查报告,经单位负责人审阅签批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调查报告应当事实清楚、处理适当、证据齐全,有效证据材料和相关执法文书复印件应一并报送。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挂牌督办:
(一)可能涉及国家利益或引发重大社会影响的;
(二)本级党委、政府或上级应急管理部门交办的;
(三)有主流新闻媒体关注的;
(四)反复、多次举报的;
(五)承办机构认为重要的其他举报。举报的挂牌督办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对符合挂牌督办条件的举报进行登记编号,并向承办单位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
(二)承办单位按照督办要求组织举报核查工作,挂单位应全过程跟踪督查案件办理情况;
(三)案件办结后,承办单位应及时向督办单位报送核查情况,挂牌单位通过书面审查或者现场核实后予以销号。
第十八条承办机构应当于举报办结当日以适当方式将办理结果反馈举报人,反馈时间、方式、内容应当如实记录到安全生产举报处理单。
原则上无论举报是否办结,承办机构都应当于举报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举报办理进度或办理结果。
第五章举报移交
第十九条对不属于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接到举报后应告知举报人向有权部门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权部门调查处理,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二十条对涉及多个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交叉的举报事项,根据县政府公布的责任清单划分部门职责边界并确定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牵头组织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涉及谎报、虚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事项,举报人既可向应急管理部门举报,也可根据事故发生行业(领域)不同,向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举报。
第六章举报奖励
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谁查处、谁奖励”原则,对本部门查处且根据举报事项的价值、确凿程度和举报人协助调查情况,对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举报谎报、虚报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1000元至20000元不等的奖励。
给予举报人的资金由县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支付。
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成立举报奖励审查委员会,由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相关分管负责人担任副主任,承办机构、办公室(含财务)、法规科、相关业务科室、监察机构等负责人作为成员。
主要职责是对举报奖励资金的发放进行符合性审查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县应急管理局举报奖励资金审批、发放执行以下程序:
(一)监察大队对同时留下真实姓名、有效联系方式的实名举报,根据举报时效、举报材料的详细程度、举报内容与查实内容相符程度等情况,初步确定被奖励人和奖励额度,并在安全生产举报处理单中提出奖励初步建议;
(二)根据举报奖励审查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提议,由监察大队通知举报奖励审查委员会有关人员,召开举报奖励审查会议。会议主题是听取举报办理情况报告,审查奖励依据和奖励金额符合性,并形成奖励资金发放意见,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
(三)监察大队根据举报奖励审查会议的集体讨论意见,通知举报人到县应急管理局进行身份确认。由承办人员、财务人员和监察人员共同在场确认举报人身份并留存证件复印件,登记用于领取奖励资金的银行账户,并填写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理单;
(三)监察大队将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理单报局领导审核、审批;
(四)财务人员根据审批意见,直接向举报人指定的银行帐号存入举报奖金。举报人接到电话通知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进行举报奖励身份确认。
连续三次(每次间隔不少于2个工作日)无法联系举报人或者逾期未进行举报奖励身份确认的,视为放弃领奖权利。
第七章举报管理
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一案一档”原则,建立健全举报档案,立卷归档,留档备查。举报材料应于结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承办人员进行整理、装订并归档。
归档范围主要包括:
(一)举报资料原件;
(二)安全生产举报记录单、安全生产举报交办单、安全生产举报处理单和安全生产举报督办单;
(三)举报核查报告;
(四)举报核查证据材料和相关执法文书案卷;
(五)举报奖励材料,如举报人有效证件复印件、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理单、举报奖励审查委员会会议纪要等;
(六)其他有关材料。举报档案不准对外借出。因特殊情况必须查阅档案的,需报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方可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在指定地点借阅、复印等。
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建立泄露举报信息可追溯机制,在举报材料归档前按照下列规定管理:
(一)举报材料由一名承办人员负责专门保管;
(二)对举报材料原件予以封存,需要上报或者批转查处的,应当另行编辑举报信息纸质件,不得泄露举报人的有关信息;
(三)需要向举报人核实有关情况的,应当向举报材料原件的封存单位提出申请,由负责保管举报材料的专门人员记录申请人信息后,方可提供举报人的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承办人员应当对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名称)、工作单位、住址等信息,以及可能导致上述信息泄露的举报内容;
(二)将举报材料私自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或者其他无关单位、人员;
(三)私自摘抄、复制、扫描、拍摄、扣压或销毁举报材料;
(四)私自对匿名举报材料进行笔迹鉴定;
(五)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时,向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
(六)对举报人进行奖励或者宣传时,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公开举报人信息。
第二十一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信息统计报表制度,实行分级管理,逐级报送。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季度结束之后3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举报信息统计报表;
于每季度结束之后8个工作日内,上报本举报信息分析报告。具体报表填报要求、分析报告内容、报送方式按照国家应急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信息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应急管理总统计201317号)要求执行。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对举报信息统计分析结果、举报办理情况等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举报接报、承办等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单位及个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者组织处理;涉嫌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本制度
第二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
(二)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四)对核查结论弄虚作假的;
(五)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没有认真核实查处的;
(六)其他违反举报工作纪律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年1月1日起施行。附件: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标准类别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奖励数额
一、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井工开采非煤矿山的下列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
(一)矿井主要排水设备的型号或数量不能满足安全规程要求的。
(二)探放水设备配备不齐全或防治水措施不落实的。
(三)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向井下直接供电的。
(四)提升设备未按规定定期检测检验的。
(五)未建立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或井下风速、风量、风质不能满足安全规程要求的。
(六)超层、越界开采或擅自开采保安矿柱、岩柱的。
(七)存在硫化氢等有害气体,检测仪器的数量、频次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八)井下爆破器材库或临时发放点的炸药、雷管等爆破器材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九)压风设备压力表、安全阀、断油(水)保护装置及温度保护装置等不齐全不可靠的。
(十)矿井图纸、资料与实际严重不符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下列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
(一)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三)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四)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五)在进行装置(系统)停车检修等重大检维修作业前,未执行重大检修作业报告制度的;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设备检维修作业、盲板抽堵作业等危险作业,未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
(六)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内的电力装置(电机、灯具、开关等)不防爆,或防爆等级(类别、级别、组别)及线路敷设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的。
(七)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内生产装置的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车间办公室、更衣室等生产辅助房间的电气设备达不到防爆要求的。
(八)易燃易爆场所的设备、管线等设施未按规定设置静电接地设施;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装卸栈台未设置静电专用接地线,或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并符合要求的。
(九)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十)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十一)对输送液化的有毒、易燃易爆气体,如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丙烯、硫化氢、油品等管道,特别是厂区外部或临近外部区域的管道,日常巡护、监测监控措施不落实的。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下列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
(一)应当设置防护屏障的1.1级建筑物或危险场所没有设置防护屏障或防护屏障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二)危险品储存仓库内存在烟花爆竹成品与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混存的。
(三)危险品储存仓库安全出口或安全通道的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
(四)在储存库区内以及周边安全距离范围内用火炉或其他明火取暖的。
(五)室外架空输电线路跨越生产区或总库区建筑物的。
(六)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经营非法、假冒伪劣产品以及A级礼花弹等产品,或者国家、省明文规定不允许经营的产品品种的。
(七)企业主要负责人、经营场所、仓储设施等发生变化未依法变更的。冶金生产经营单位的下列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
(一)易受高温辐射和液渣喷溅危害的建、构筑物未采取隔热防护措施的。
(二)厂房、烟囱等高大建筑物及易燃易爆等危险设施未安装避雷设施的。
(三)主控室、电气间、电缆隧道、可燃介质液压站及油库等易发生火灾的重点区域未设置消防设备设施的。
(四)使用中的盛装高温液态金属容器的耳轴未进行定期检测的。
(五)易产生煤气泄漏的区域、封闭或半封闭空间煤气区域未设置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的,以及长时间停用或检修的煤气设施未采取可靠切断的。
1000至5000元井工开采非煤矿山的下列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
(一)不具备两个独立的能行人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的。
(二)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关键巷道内未设置防水门的。
(三)大面积采空区(大于2000平方米)其地面有村庄等建筑物或威胁井下作业人员超过10人以上的。
(四)额定乘载人数10人以上的提升设备其防坠、防过卷、制动等安全保护装置不符合安全规程要求的。
(五)井下爆破器材库未有单独通风风流或回风风流未直接进入矿井回风巷道内的。
(六)井口标高不能满足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上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下列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
(一)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液氨、液氯等有毒物质罐区、液化烃罐区、甲类易燃液体罐区以及大于或等于10Mpa的高压设备(介质为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管道,未按规定设置防雷、防静电设施,或未按规定定期检测及检测不合格的。
(二)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三)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四)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5000至1万元
二、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对举报瞒报、谎报一般死亡事故的。3000至5000元举报瞒报、谎报较大事故的。5000至2万元
三、举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生产安全事故除外)的1.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2.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
3.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1000至3000元1.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2.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3.重大事故隐患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3000至7000元1.许可证不全或者许可证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2.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3.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4.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7000至2万元14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及时发现和整治安全生产重大隐患,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本公司安全科举报。第三条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范围:(1)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
一、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的途径1、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后,可以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开的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等途径进行举报。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举报怎么处理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安全生活违法行为的举报后,要对举报事项进行核实,当形成书面材料,如果确有违法事实,依法进行处理。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
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哪些1、在我国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等。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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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第17页共17页一、目的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安全生产三级责任制,健全完善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使安全管理朝着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的目标迈进。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热电及其子公司的安全监察管理工作。子公司参照热电部门标准执行。三、管理标准规范各职能部门、生产部门和各级岗位人员的安全职责,切实做到安全生产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公司安全生产实行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
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范本)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沟通、培训、评审与绩效测量等方面,确保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各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确保安全生产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制度。二、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沟通、培训、评审与绩效测量。三、职责安全办公室及其相关人员负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沟通、培训、评审与绩效测量的相关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发证书在哪查询?查询方式登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站“查询服务”栏,点击“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查询”,进入查询系统。通过输入持证人员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进行查询。查询范围(一)已录入查询系统的高危行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姓名、性别、发证机关、证书类别及有效期等信息;(二)通过“全国安全培训信息管理平台”(简称全国平台)注册的考核发证机关、考试机构、考试点
1---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安全生产管理辅导:安全生产检查的工作程序 (二)安全生产检查的工作程序 安全检查工作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安全检查准备 (1)确定检查对象、目的、任务。 (2)查阅、掌握有关法规、标准、规程的要求。 (3)了解检查对象的工艺流程、生产情况、可能出现危险、危害的情况。 (4)制定检查计划,安排检查内容、方法、步骤。 (5)编写安全检查表或检查提纲。 (
安全管理与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培训教案一、教学目的1.学习煤矿安全管理知识,掌握安全管理的理论、技术和方法。2.掌握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和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3.增强职工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提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杜绝“三违”现象的发生,教育职工上标准岗,干标准活。二、教学重点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概念和内容。三、教学难点掌握煤矿三大规程和煤矿“三违”的分类。四、教学方法讲授法、案例法五、教学内容(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实施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5-09-01 颁布日期:2005-08-03 文号:安监总规划字[2005]83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为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控制和减少伤亡事故,促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责任状和要求,结合我公司的实际,决定对郑州XX节能与新能源客车生产基地项目全承载车架检测车间1、2工程项目施工现场下达安全生产责认计划目标,进行目标管理。一、计计划和目标:1、杜绝和和消灭重大伤亡、重大设备备毁损、火灾事故。负伤月月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