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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补缴过了仲裁时效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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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补缴过了仲裁时效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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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6年6月,劳动者入职公司处从事驾驶货车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也未给申请人缴纳社保,双方约定工资为6000元每月,于每月15日左右发放。

2020年3月份被申请人予以涨薪500元。被申请人工资发放的形式为微信转账,申请人自入职至今均无休息日与法定节假日

2020年3月,劳动者要求缴纳社保后公司答应自2020年3月起为其缴纳社保。

劳动者主诉:是否可以缴纳社保?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本案中劳动者的诉求是补缴社保,由于用人单位自2020年3月开始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因此推定劳动者的仲裁时效起算点为2020年3月,由于本案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的时间为2021年5月,已经过了仲裁时效,因此补缴社保无法通过仲裁途径解决。

其他解决办法:

1、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2、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去社保行政部门投诉,目前,《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未明确设置社会保险费用缴纳的追溯时效制度。

从现行的法律来看,对于追缴企业历史欠费是没有时效限制的。换言之,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保欠费,社保经办机构都有权要求企业补缴。

综上所述,地方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实践中,对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一般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进行追缴和处罚;

地方社保经办机构,对追缴社保历史欠费,从现行法律上并未限定追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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