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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政处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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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政处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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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处罚法》对这一规定进行了修改,规定仅仅对“特定的四类行政处罚”应当进行审核,而且规定“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这四类行政处罚分别是: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理解本项规定,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1)什么是“重大”公共利益?涉及的数额大、有大的社会影响,都是“重大”公共利益。

(2)什么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是相对于“私益”来说的。凡是涉及特定人的、特定单位的,无疑不属于“公共利益”;

而涉及不特定人的、不特定单位的,则是“公共利益”。(3)什么是“利益”?“利益”不但包括财产权益,还包括人身权利、健康权利等。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理解本项规定,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1)本项是针对案件当事人、第三人等个人进行界定的,以区别于前一项的“公共利益”。

(2)这种“关系”必须是“直接”的关系,而非“间接”的关系。(3)应当将“重大权益”和“经过听证程序”一并考虑,两者是“并且”的关系:凡是经过听证的,都应当认定为“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

凡是当事人没有申请听证的,即使行政处罚“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也无需按照本项规定组织听证。(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所谓“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是指存在“案件当事人难以找到、有一个以上的违法主体、案件事实难以认定、证据难以取得”等情形。

所谓“涉及多个法律关系”,既包括涉及“行政法律关系”之外的“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如,除了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之外, 因为案件涉及刑事犯罪,还要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也包括一个以上的“行政法律关系”,如,针对同一违法行为,不但要对违法单位实施行政处罚,还要对违法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从其规定。但请注意:这里的“法律、法规”不包括“规章”。

此外,新《行政处罚法》还将这种“审核”正式命名为“法制审核”,并规定应当“在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之前”进行,且应当“由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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