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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有没有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但肝功能都正常,不能从事餐饮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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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有没有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但肝功能都正常,不能从事餐饮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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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最新食品安全法对乙肝携带者的规定  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不包括乙肝病毒携带者。  《食品安全法》:“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病毒性肝炎”的范围,把“病毒性肝炎”条款细分明确为“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

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解读:明确“病毒性肝炎”范围,把乙肝排除在《食品安全法》从业禁忌传染病之列,这意味着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依法取得《食品从业健康证》,恢复了这一类人群从事厨师职业的权利。

昨日,不少专家学者都表示,这条规定应该是《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关注度最高的规定,其意义非常明显,有助消除“乙肝歧视”,恢复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合法权益,并消除公众对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餐饮行业的顾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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