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日前,门头沟法院审结一起因体育课上抢球受伤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门头沟某中学赔偿原告赵某医疗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经济损失共计6960元。
原告赵某诉称,其在体育课上按照老师要求,在参加完排球测验后准备参加篮球运动。其在操场行走途中,一个篮球飞到身边,其正打算接球,同班学生刘某突然从侧面跑来将其撞倒受伤。
为此,赵某要求学校和刘某共同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继续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2.9万余元。
被告门头沟某中学辩称,事发当天,学校安排排球测验和篮球分组教学比赛,该课程内容是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安排的,且体育老师在课上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
事故发生后,学校及时安排对赵某进行了救助,此事故是赵某和刘某抢球所致,学校在管理上并无过错。
被告刘某辩称,当时其正在玩篮球,赵某没有经过他们的同意就来抢球,是赵某撞到其身上,故其不同意赵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判:
法院认为,学校作为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机构,当其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赵某参加完排球测验后,准备参加篮球比赛,但在尚未正式参与篮球比赛时,即在篮球场外抢球,且在抢球过程中未注意安全,是导致受伤的主要原因,故赵某应对自身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门头沟某中学在体育课上未对学生进行充分的安全教育,且其安排未轮到排球测验的同学先进行篮球比赛,排球测验结束的同学再加入到篮球比赛中,此种循环练习的方式必然造成不断有人中途加入篮球比赛,且无专人组织篮球比赛,客观上存在一定的不安全因素,故教学安排和管理存在一定疏漏,与赵某受伤事故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当对赵某的损失承担次要责任。
刘某在篮球比赛过程中行为正当,不存在过错。按照学校40%的赔偿比例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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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在学校体育课上受伤,要分两种情况来看:一是不满八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伤的情况,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学校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二是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伤的情况,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学校如果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尽到了教育、管理责任,则不承担责任。【法律依据】《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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