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为了规范黄陵矿业煤矸石发电有限公司(2_300MW)(以下简称公司)工作票操作流程,规范工作票管理,提高发电设备检修的安全管理水平,减少因人为因素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设备的损坏,提高检修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特制定本细则。
2 适用范围
2.1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工作票的执行、检查考核与统计管理的程序与要求。
2.2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一切主辅生产设备以及与生产设备有联系的其它辅助系统上进行的检修、消缺、维护、试验、安装等工作的工作票管理。
3 引用文件及关联文件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热力和机械(GB2616
4.1 -- )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GB26860-- )
4 专用术语及定义
4.1 工单为检修工作任务联系单,当消缺工作不需要办理工作票时,工单为检修与运行之间的工作任务联系单,工单不能代替工作票使用。
4.2 工作票是为保证电力生产设备的检修工作顺利进行,保护和保障人身及设备的安全而使用的一种具有严格执行流程和规范的、必须经过一定的审核和批准手续的、针对于检修中应做的安全措施的文件。
5 执行程序
5.1 工作票管理一般要求
5.1.1 公司各部门进行需要采取隔离措施的检修工作时必须办理工作票,并应根据检修设备的不同选择正确的工作票种类,热力检修工作选择热力机械工作票模板,各部门做好统计工作;不需要采取隔离措施的消缺工作,必须办理缺陷单手续和维修工单,生产现场工作禁止无票作业。
5.1.2 在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下,经值长许可后,可以没有工作票即进行处置,但必须由机组长(或值长)将采取的安全措施和没有工作票而必须进行工作的原因记在运行日志内。
5.1.3 凡计划夜间或第二天进行的检修工作,应在第一天的16时以前上票(事故抢修除外);对于不涉及运行方式而进行临时消缺的电气第一种工作票以及配合热机检修的电气第一种工作票可在当天上票,当日消缺的工作票应在开工前1小时上票;电气第二种工作票可在工作的当日上票。
5.2 缺陷单和维修工单执行流管理要求程
5.2.1 四类缺陷走缺陷单流程办理。
5.2.2 三类缺陷如不需运行人员做措施的,也可走缺陷单流程办理,需要运行做措施的则必须办理工作票。
5.2.3 维修工作(如转机加油、设备清扫、设备保温、设备刷漆、阀门手轮掉、盘根紧固、法兰渗水紧固、输煤冲洗卷盘等等,不限于此)不需运行人员做措施的,可走维修工单办理。
5.2.3 .1 办理维修工单流程时一式两份,发电运行部和设备管理部各执一份。
5.2.3 .2 维修工作结束后,执行维修工单结束流程,并在工单上签字确认,填写工作结束时间。
5.2.3 .3 发电运行部对办理的维修工单进行认真备案,做好维护工单的许可、结束和注销工作。
5.2.3 .4 办理维修工单流程时,风险预控票同时执行。
参见《设备缺陷管理标准》
5.3 工作票办理程序
5.3.1 填写工作票
5.3 .
1.1 工作票负责人根据工作性质选取相应种类的工作票,填写工作组成员、工作负责人、工作内容、工作范围、所在专业、电话、填票人、填票日期等信息后提交。
电气工作票工作内容中应将工作地点详细填写。
5.3 .
1.2 在“隔离对象”选项卡中填写需要检修设备、隔离内容和隔离方式。
5.3 .
1.3 在“关联信息”选项卡中可根据工单的计划工作时间,调整工作票的计划工作时间。
5.3 .
1.4 在“隔离措施”选项卡中填写具体的隔离措施,确定需要隔离的设备、措施类型、措施说明、隔离状态、安全标示、是否要求恢复等内容。
5.3.2 提交工作票
工作负责人检查确认工作票填写完整正确,隔离措施完整正确,并对工单分项进行“分项确认”后,工作负责人方可提交工作票。
5.3.3 签发工作票
5.3 .
3.1 工作票签发人审查工作内容、安全措施无误后,签发工作票。
5.3 .
3.2 工作票签发后由工作负责人通知当班运行机组长或主值安排接收工作票。
5.3.3 .3 工作票签发人在签发工作票前应与值长沟通,确认该项工作具备隔离条件时,方可签发工作票。
5.3.4 接收工作票
5.3.4 .1 工作许可人接到工作票后,应认真核对工作内容,审查安全措施是否齐全,审查发现工作内容或安全措施有疑问时,应向工作票签发人询问清楚,发生下列情况应将设备管理系统中工作票打回,重新填写、签发工作票。
(1) 工作任务不明确。
(2) 工作票中安全措施有误或重要遗漏。
⑶ 安全措施含糊不清。
(4) 按工作任务要求退出设备运行或备用以及退出有关热工、电气保护、自动装置而未办妥有关审批手续。
(5) 其它不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的工作票。
5.3.4 .2 工作许可人接到工作票后,应认真核对工作内容,根据现场实际,审查安全措施齐全无误后,在设备管理系统中完成“接票”工作。
5.3.4 .3 工作许可人在设备管理系统中完成“接票”工作后,若发现安全措施有遗漏需要补充时,必须由工作许可人将设备管理系统中工作票状态改为“补充措施”状态,并在设备管理系统上填写相关补充内容,然后再进行一次设备管理系统的“接票”操作。
5.3.4 .4 工作许可人完成上述工作后,通知值长批准工作票。
5.3.5 批准工作票
5.3.5 .1 若值长审核发现工作票措施不全面,通知工作许可人执行“补充措施”。
5.3.5 .2 值长审核工作内容和安全措施无误后,在批准工作时间框内确认或修改计划工作的时间,批准后通知工作许可人开始布置和执行安全措施。
5.3.6 布置和执行安全措施
5.3.6 .1 工作许可人打印两份工作票,根据计划开工时间、机组运行方式和值长意见,在适当时候布置安全措施,工作票页数为两张以上时,应分别用订书机进行装订。
5.3.6 .2 当隔离对象不能被有效隔离时,工作许可人将设备管理系统中工作票状态改为“扩大措施”,增加隔离措施,通知值长重新批准工作票。
5.3.6 .3 热机工作许可人每布置完一项安全措施后,在相应措施执行情况栏内打“已执行”,同时在执行人栏内签名确认。
5.3.6 .4 对于电气第一种工作票,工作许可人根据工作票中所列安全措施的要求全面正确地布置完成,对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填写,并要求如下:
(1) 已拉开的刀闸和开关,只填写编号。
(2) 已装设的接地线,应写明装设的具体地点、接地线编号和组数。
⑶ 已合入的接地刀闸,必须写明接地刀闸的双重编号。
(4) 需要加装绝缘隔板时,必须写明装设的具体位置、隔板的编号。
(5) 已设遮拦、已挂标示牌,必须写明地点和标示牌名称。
(6) 工作地点保留带电部分,必须写明邻近工作地点有触电、误登带电设备、误进带电间隔等,发生触电危险的具体带电部位和带电设备名称,并提出补充安全措施和要求。
5.3.6 .5 隔离措施完成后,工作许可人通知工作负责人办理开工手续。
5.3.7 开始工作
5.3.7 .1 检修工作开始前,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应共同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工作票中已执行的安全措施,既要与工作票中所要求的安全措施相符,又要与现场实际布置的安全措施相符。
由工作许可人向工作负责人详细交待安全措施布置情况和安全注意事项,当邻近有带电设备时,应向工作负责人详细交待带电部位,正确说明哪些设备有压力、高温和有爆炸的危险,工作负责人对照工作票检查安全措施无误后,然后工作许可人在设备管理系统中完成“工作许可” 流程,双方在工作票上签字,工作票由工作许可人、工作负责人各持一份。
5.3.7 .2 开工前,工作负责人应向工作班成员详细交待工作地点、工作任务、工作时间、分工情况、安全措施及注意事项,明确邻近运行设备和带电设备,正确说明工作地点周围哪些设备有压力、高温和有爆炸的危险,工作班成员必须认真听取讲解。
工作负责人或安全员要向一部分成员提问,确认每个成员对工作任务、安全措施、带电部位等确实了解清楚的基础上,方可开工。
5.3.7 .3 严格执行工作票开工手续,切实做到“四不开工”:
(1) 工作地点或工作任务不明确不开工。
(2) 安全措施的要求或布置不完善不开工。
⑶ 审批手续或联系工作不完善不开工。
(4) 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没有共同到现场检查或检查不合格不开工。
5.3.7 .4 开工后,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任何一方均不允许随意变更接线方式和安全措施,如必须变动时,应取得工作许可人同意,并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5.3.7 .5 工作负责人应始终在工作现场,认真履行其安全职责,对工作班成员的检修工作认真监护,及时纠正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
5.3.7 .6 检修工作中部分检修设备需要加入运行时或检修项目需要变更时或需要增设安全措施时,必须重新履行工作票手续。
5.3.7 .7 运行值班员发现检修人员在检修工作中有违反《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或没有按工作票内容进行工作以及任何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情况时,应立即向工作负责人提出改正意见,必要时停止其工作,收回工作票,令检修人员退出现场,同时立即向有关部门或领导汇报。
5.3.8 工作人员变更
5.3.8 .1 工作负责人因故离开工作现场,应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
5.3.8 .2 工作负责人需要长时间离开工作现场时,应由原工作票签发人变更新的工作负责人。
5.3.8 .3 更换工作负责人后,原工作负责人必须向新工作负责人对现场工作情况进行详细交待,清楚后新工作负责人方可开始工作。
5.3.8 .4 工作票签发人、新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分别在两份工作票中签字,工作许可人负责将新工作负责人姓名输入到设备管理系统中。
5.3.8 .5 工作班成员变更,新加入人员必须进行工作地点和工作任务、安全措施学习,由工作负责人在两张工作票的“备注”栏分别注明变更原因、变更人员姓名、时间并签名。
5.3.9 检修设备试运
5.3.9 .1 对需要经过试运检验方能交工的检修工作或工作中间需要启动检修设备时,如不影响其他工作班组安全措施范围的变动,工作负责人在试运前应将全体工作人员撤离至安全地点,并将所持工作票交工作许可人。
5.3.9 .2 工作负责人通知工作票签发人检修工作已完成,工作负责人在设备管理系统中确认工单分项工作完成,工作许可人进行恢复措施操作,检查工作人员确已撤出检修现场后,联系恢复送电。
5.3.9 .3 措施恢复结束后,工作许可人在设备管理系统中将工作票状态变为“恢复完成”,在确认不影响其他工作班组安全的情况下,请示值长同意进行检修设备试运。
5.3.9 .4 对于试运不合格仍需继续进行检修工作时,经值长批准后,工作许可人重新布置和执行安全措施并会同工作负责人重新履行工作许可手续后,工作负责人方可通知工作班成员继续进行工作。
工作许可人需将试运不合格仍需进行检修工作的工作票编号、工作内容、重新开始工作的时间详细记录在设备管理系统运行日志中。
5.3.9 .5 如果试运后需改变原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及范围时,应重新签发工作票,原工作票按作废处理,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确认后,记入作废时间、注明作废原因,双方在作废工作票上签字。
5.3.9 .6 对于不需要进行试运的检修工作,工作负责人在设备管理系统中确认工单分项工作完成,措施恢复结束后,工作许可人在设备管理系统中将工作票状态变为“恢复完成”。
5.3.1 0 工作票延期:
5.3.1 0.1 工作任务不能在批准时间内完成时,工作负责人应在批准完工期限前2小时办理工作票延期手续。
5.3.1 0.2 延期时间在两天及以上的工作,应在批准完工前一天办理工作票延期手续。
5.3.1 0.3 工作票延期只能办理一次,如需再延期,必须重新签发工作票,原工作票按终结处理,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确认后,记入终结时间、注明终结原因,加盖“已执行”章后,立即重新办理工作票,此时,由于安全措施未恢复,所以新办理工作票中隔离开始、隔离结束无时间间隔。
5.3.1 0.4 工作票延期时值长负责将延期时间输入到设备管理系统中。
5.3.1 0.5 电气第二种工作票不允许延期,检修工作如需延期时应重新签发工作票,并将原工作票终结。
5.3.1 0.6 检修设备为调度管辖设备时,值长执行《值长与调度联系/通讯管理标准实施细则》。
5.3.1 1 电气工作的间断、转移
5.3.1
1.1 工作间断时,工作班人员应从工作现场撤出,所有安全措施保持不动,工作票仍由工作负责人执存。间断后继续工作,无需通过工作许可人。
每日收工,应清扫工作地点,开放已封闭的通路,并将工作票交回值长处。次日复工时,应得到值长许可,取回工作票,工作负责人必须事前重新认真检查安全措施是否符合工作票的要求后,方可工作。
若无工作负责人或监护人带领,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工作地点。
5.3.1
1.2 在未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前,值班员不准将检修设备合闸送电。在工作间断期间,若有紧急需要,值班员可在工作票未交回的情况下合闸送电,但应先将工作班全体人员已经离开工作地点的确切根据通知工作负责人或值长,在得到他们可以送电的答复后方可执行,并采取下列措施:
(1) 拆除临时遮拦、接地线和标示牌,恢复常设遮拦,换挂“止步,高压危险”标示牌。
(2) 必须在所有通路派专人守候,以便告诉工作班人员“设备已经合闸送电,不得继续工作“守候人员在工作票未交回以前,不得离开守候地点。
5.3.1
1.3 检修工作结束以前,若需将设备试加工作电压,可按下列条件进行:
(1) 全体工作票人员撤离撤离工作地点。
(2) 将该系统的所有工作票收回,拆除临时遮拦、接地线和标示牌,恢复常设遮拦。
⑶ 应在工作负责人和值班员进行全面检查无误后,由值班员进行加压试验。
5.3.1
1.4 工作班若需继续工作时,须重新履行工作票许可手续。
5.3.1
1.5 在同一电气连接部分用同一工作票依次在几个工作地点转移工作时,全部安全措施由值班员在开工前一次做完,不需再办转移手续,但工作负责人在转移工作地点时,应向工作人员交待带电范围、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
5.3.1 2 工作终结
5.3.1
2.1 试运合格,工作完工后,工作负责人应全面检查并负责组织清扫整理施工现场,必须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确认无问题时带领工作人员撤离现场。
5.3.1
2.2 工作负责人持工作票会同工作许可人共同到现场检查验收,确认没有问题时,工作许可人在设备管理系统中完成“工作终结”流程。
5.3.1
2.3 工作许可人在两份纸介质的工作票上记入终结时间,双方签字后在工作票第一页右上角处盖上“已执行”章,工作票双方各留一份。
5.3.1
2.4 凡作废或未执行的工作票,也需双方签名并在最前一张工作票右上角处盖上“作废”章,工作许可人必须在注释中写明作废原因,作废工作票双方各留一份。
5.3.1
2.5 检修工作已结束,但在工作票未注销以前,任何人不得将设备投入运行。
5.3.1
2.6 工作票终结后工作许可人应立即向当值值长汇报,在得知与该设备相关的所有工作票全部终结后,根据工作票中所作安全措施及值长的命令进行恢复措施。
工作负责人应向工作票签发人、部门负责人汇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5.3.1
2.7 电气第一种工作票只有当全部接地线拆除,并认真填写在工作票上,才为终结。对于不能拆除的接地线要注明原因,并记录在运行日志中,工作票上也应详细记录未拆除的接地线双重编号。
5.3.1
2.8 电气第一种工作票中接地线拆除统一用阿拉伯数字填写,无接地线时写“无”,不能写“零”。
5.3.1
2.9 凡主设备、重要辅机大小修或电气设备、公用系统经过改进,继电保护和热工、电气自动装置等二次设备经过改进或定值变动后,在设备恢复备用前,检修及试验人员应将设备变动情况以及运行人员应注意的事项在“检修交待记录本”中向运行人员进行书面交底,以备查阅,否则工作许可人应拒绝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
5.3.1
2.1 0 检修人员在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前,应注意恢复设备的明显标志、电气一次设备的双重编号、二次设备的名称,复查核对热机设备的阀门名称、编号、旋转方向、介质流向、管道色环等,若运行人员发现标志及双重名称不全或不符,应拒绝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
5.3.1
2.1 1 严格执行工作票终结手续,切实做到“五不结束”:
(1) 工作人员未全部撤离现场不结束。
(2) 设备异动交待不清或记录不明不结束。
⑶ 安全措施未全部拆除不结束。
(4) 试转不合格不结束。
(5) 工作负责人和工作许可人没有共同到现场检查或检查不合格不结束。
5.3.1
2.1 2 每月26日由所在部门将工作票收回进行检查分析,并作出合格率评价,措施恢复单应与工作票一并上交。工作票统计以上月的26日至本月的25日终结的工作票为当月工作票。
5.3.1
2.1 3 检修到期(含已延期)的工作票必须办理结束手续。如因物资受限或其他原因没有完成设备检修工作的,工作票办理结束后,设备管理部做好检修技术交底记录。
5.4 工作票检查、统计、分析:
5.4.1 各生产部门认真执行工作票的动态检查制度,安全监察部对各生产部门严格检查工作票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5.4.2 工作票的检查包括:票面、措施的执行、检修工作期间、设备的试运、工作终结等全过程的检查。
5.4.3 发电运行部、设备管理部各专业负责人必须对本专业工作票的安全措施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现场跟踪检查,每月应对全部已执行的工作票进行检查、统计、分析和总结。
5.4.4 各部门的专业负责人对工作票进行日常抽查,每月抽查率应不低于20%,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给予纠正,提出改进和考核意见,并在检查的工作票左上角签字。
安全监察部安监专工每月对各部门工作票进行统计和分析,将统计分析结果于每月1日前报安全监察部部长。检查统计表见
1.5.4.5 安全监察部部长每月审核、统计公司工作票的执行情况及合格率,对于查出的问题进行通报和考核,并在安生产例会上公布。
5.4.6 工作票的合格率的计算公式:
工作票合格率=合格工作票的张数/已执行的工作票的总张数╳100%
5.4.7 工作票合格率应严格按规定实事求是的统计,并在总结、分析的基础上,不断改进,逐步提高。
5.4.8 对工作票的统计情况及工作票的合格率,每月在安全简报上进行通报,从而促进工作票的管理水平,保证工作票的合格率达到100%。
5.4.9 工作票应由发电运行部、设备管理部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一年。
5.5 工作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正确或不合格工作票:
5.5.1 工作票无编号或重号、错号。
5.5.2 工作地点或工作任务填写不明确或不正确。
5.5.3 填写工作任务时,设备有双重编号而未填写。
5.5.4 安全措施与工作任务不相符,或无故扩大安全措施。
5.5 .5 设备编号有涂改或字迹不清,难以辨认。
5.5 .6 安全措施不全而未补充。
5.5 .7 主要安全措施未填写。
5.5 .8 工作地点保留带电部分未填写、不完善、不正确。
5.5 .9 未填写接地线的确切装设地点、组数和编号。
5.5.1 0 未注明装设标示牌的地点或标示牌名称错误、装设错误。
5.5.1 1 未按规定签名、盖章。
5.5.1 2 运行人员在电气一种票中未按票面要求填写有关内容或填写不合格。
5.5.1 3 在工作票上乱写乱画,或将工作票丢失、损坏。
5.5.1 4 按照规定应重新填写工作票而未填写。
5.5.1 5 变更工作负责人或工作延期而未按规定办理手续。
5.5.1 6 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不符合规定或超出批准范围。
5.5.1 7 工作票票种签发错误。
5.5.1 8 未按规定履行许可手续或开工前没有共同去现场检查。
5.5.1 9 未按规定履行监护职责或开工后监护人不在现场或不带工作票。
5.5.2 0 未按规定履行终结手续或结束工作票未检查验收、未拆除安全措施。
5.5.2 1 执行中发生异常、故障和未遂等不安全现象。
6 职责
6.1 本细则负责人由安全监察部部长担任,负责全面制定、实施及贯彻执行本细则,监督本细则的正确有效执行。
6.2 本细则执行人由安全监察部安监专工担任,负责收集整理本细则在执行过程中的反馈意见,检查、指导各部门、各级人员正确执行本细则。
7 检查与评价
7.1 安全监察部部长组织对本细则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每年进行一次,对检查评价结果经审批后下发至相关部门,检查和评价记录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三年。
7.2 本细则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与现场不相符或不全面等情况,应及时反馈至所在部门负责人,部门安全负责人每半年汇总反馈至安全监察部,安全监察部每半年汇总反馈到公司,以便修改和补充。
8 附则
8.1 本细则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监察部。
8.2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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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以下个部位动火,必须按三级动火制度逐级审批,具备动火条件时方可动火。 (一) 消防要害部位、易燃易爆部位气焊、电焊作业以及其他明火作业; (二) 所有禁火部位的明火作业; (三) 机械设备及其他电器设备的明火作业。 2、 动火作业由动火单位提出动火申请,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 一级动火是指消防要害部位、易燃易爆部位动火,由公司保安部批准; (二) 二级动火是指可燃物比较多的部位、重要设备、
动火作业包括焊接、氧割、氧焊等使用明火作业,为加强管理、避免和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规定如下: 1、必须事先请示报告,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同意、批准后方可作业。 2、动火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用火证件,在所在单位领导指定的作业范围内进行作业,未经许可不准随意动火作业。 3、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 用火证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
沪房地资[2001]0673号 为贯彻实施《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的具体内容 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拆迁四至范围;(2)拆迁房屋总建筑面积(分别列出居住房屋与非居住房屋的具体数量,公房、私房、宗教产和代管产的具体数量);(3)拆迁户数;(4)拆迁期限;(5)拆迁基地分期实施拆迁的情况;
为了降低职业风险,减少职业伤害,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管理措施。 一、民爆物品材料的管理 1、民爆物品材料仓库应设专职人员保管。 专管人员必须经过公安机关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库房贮存量不得超过设计容量。 2、库房内严禁明火和吸烟。 库内必须保持清洁,不得堆放易燃易爆杂物。 库房内必须保持干燥、通风良好。 应备有温度计和湿度计,经常检查、记录,使室温度不得超过35℃,整修库房时,必须将库内所有
供应商管理规章 1.总则 1.1制定目的 为规范供应商管理,提高经营合理化水准,特制定本规章。 1.2适用范围 凡本公司之供应商管理,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规章办理。 1.3权责单位 (1)采购部负责本规章制定、修改、废止起草工作。 (2)总经理负责本规章制定、修改、废止之核准。 2. 供应商管理规定2.1供应商开发 供应商开发程序如下: (1)供应商资讯收集。 (2)供应商基本资料表填写。 (3)
1、各车间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应严格执行“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 检测的指标应包括氧浓度值、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值,有毒气体浓度值。 最低限度应检测下列三项:氧浓度应在1 9.5%-23.5%范围内; 易燃可燃气体浓度应小于最低爆炸极限的10%; 一氧化碳浓度应小于24ppm。 未经检测合格,严禁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 在作业环境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对作业场所中危害因素进行持续或定
基本信息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8-01-01 施行日期:1998-01-01 发布部门:河北省正文 第一条 根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旅社、宾馆、饭店、招待所 (含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和浴池等(以 下简称旅馆),均适用本
年休假的实施规定是怎样的休假原则应在确保生产任务完成、不增加人员编制及不影响正常工作前提下,每年年初由各部门统筹拟定员工休假计划安排。1、员工自行安排或临时调整的休假计划,应经所属部门主管审批;2、部门安排集体统一休假的,须申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二)职工享受产假、哺乳假、婚丧假、护理假,仍可享受年休假。(三)年休假不包含国家规定的每周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厂庆休假日。(四)职工待岗或季节性停工时间
为认真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农村建房政策,规范农村建房行为,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补充意见》文件精神,结合临湖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一、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临湖镇规划控制范围以外经认定可实施危旧房翻建区域的危旧房翻建。全镇建设预留区、特色风貌区、规划道路、零星村落等建房控制区范围内的危旧房修缮另行制定实施办法;符合预拆迁安置条件的按预拆迁安置政策执行。全镇一律停止审批异地出
1、扩大住房限购范围 将二手住房纳入限购范围,购房者在住房限购区域购买二手住房的,应符合规定的购买商品住房条件,且只能新购买1套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2、强化区域职住平衡 在成都高新区西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区域内购买住房的,购房者须具有限购区域户籍。3、加强购房资格审核 非本区域户籍居民不得通过补缴社会保险在限购区域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