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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为哪些不适用公告送达?根据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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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为哪些不适用公告送达?根据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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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公告送达,而需要公告送达的民事案件,因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并未到庭应诉,案件不符合“争议不大”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情形,依法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因此,不是简易程序不适用公告送达的问题,而是公告送达的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问题。以下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简易程序为什么不适用公告送达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第一百五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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