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章程规定股权禁止对外转让,那么该规定是否有效。这是一个老话题,一般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有效;一种认为无效。认为有效的依据是公司法第71条第4款,认为无效的依据是股权具有转让的自然属性,章程的约定不能和公司法第71条前3款的规定根本性违反,否则,前3款的规定便成一纸废文(有法院判决如是说)。
本文对此问题的看法:出现这一分歧的根源在于人们对公司法第71条的理解,或者说,公司法第71条的内容在理解上存在分歧的空间,同时没有司法解释等正式法律文件对其进行细化性规范,在实践中,又确实存在禁止股权转让的实际需求。
先来看看公司法第71条,第1款规定股东之间可以转让股权,第2款规定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需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若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就得购买,不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第3款规定同等条件下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
前3款确定的原则是: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对外转让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要么同意、要么购买,总之,只要打算转让并且有买家,就不会卖不了。
规定很清晰,理解上也没有任何歧义。但关键问题出在第4款:“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一款如何理解?
就出现分歧啦。是章程只要就股权转让事宜做出约定就属有效规定,还是得在不影响股东能够转让的前提下对其提高或者降低限制才可以?
也就是说不能和该条前3款规定根本性违反。如果仅就该条规定文义,不考虑其他因素,似乎应该是前者的理解。即:前3款属于倡导性规定,章程可以照葫芦画瓢抄一遍,也可以做出不同的规定,如果做出不同规定的,则以章程为准。
所谓另有规定,当然是和前款规定不同或者是存在冲突的规定,如果基本一致,那就谈不到另有规定,如果不得存在冲突,就不能仅仅说“从其规定”,得说清楚在股权转让的哪个方面可以另行规定并从其规定。
所以,对该条的理解出现分歧,在实践过程中出现禁止股权转让的章程条款,也并不奇怪。因为条文规定的本身内容应属于前者的理解,但是结合股权本身性质又觉得前者的理解有不妥之处。
从相关判决来看,有法院的观点是: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不得根本性违反公司法第71条前3款的规定,即禁止或变相禁止股权转让的约定无效。
还有文提到在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草案中曾经有禁止股权转让的条款无效的内容,后来删掉啦,但问题是为什么删掉了呢?这是否意味着该等问题实际上并未达成一致的司法意见。
或者说,还不能断言禁止股权转让的章程规定一律无效还为时尚早呢?在实践中,也确实存在不能转让股权的需求。实际情况是千差万别的,有的公司的每一个股东对于公司的发展来说都是不可或缺的,任何一位转让股权退出之后可能都会对公司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此时,大家在章程中规定不得转让股权,既然已经放弃退出的权利,为什么就一定要无效呢?这不是说认为禁止股权转让为无效规定的观点就不对。
只是说,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内容来看,可以禁止转让这一理解还是有依据的。当然,禁止转让确实在法律的理解上走向极端化,类似的情形还有,公司法规定章程可以规定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那么,可不可以规定:拥有百分之零点零一出资的股东拥有百分之百的表决权呢?
单从法律条文来说,似乎没什么不可以的。
您好!如果甲方与商场签订的承租合同约定未经商场允许不得转租或转让的,则甲方隐瞒商场私自签订的转让店面的协议并非一定无效。但如果商场发现,商场有权解除与甲方的合同,甲方私自签订的转租合同也随之被解除
1.公司欠款不可以执行股东财产,但是在公司中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也就是说公司在法律上被视为一个拟制的人,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3.如果公司欠款,债权人一般是不可以执行股东个人的财产,只能执行公司的财产。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股东禁止行为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不可以随意修改,但是修改的条件如下:1、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2、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法人向自己公司借款的,如果法定代表人不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则是可以的。因为公司不能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间接向公司的董监高人员提供借款。
劳动者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可以规定一年内不许辞职的条款,该合同条款是违法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条款无效。
1.公司欠款不可以执行股东财产,但是在公司中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也就是说公司在法律上被视为一个拟制的人,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3.如果公司欠款,债权人一般是不可以执行股东个人的财产,只能执行公司的财产。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股东禁止行为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公司监事可以是股东吗
1.公司欠款不可以执行股东财产,但是在公司中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也就是说公司在法律上被视为一个拟制的人,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3.如果公司欠款,债权人一般是不可以执行股东个人的财产,只能执行公司的财产。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股东禁止行为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公司欠款,并且无特殊情况的,是不可以起诉股东的。公司欠款的,债权人应当向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偿还其欠款,是不可以直接起诉股东的,但有特殊情况的,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向人民法院起诉股东的。 总的来说,公司的债务都应当以公司的财产偿还,一般不会涉及股东,但有例外,那就是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个时候,就可以起诉股东了。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条,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
修改公司章程需要多少股东同意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需要召开股东会,且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章程修改流程:1、首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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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公司欠债的,不能执行股东的财产,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应当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
公司章程可以修改,但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公司章程修改的程序如下:1、由公司董事会作出对公司章程修改的决议,还有提出章程的修改草案。2、股东会对章程修改条款进行表决。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须要经过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3、公司章程的修改有关到需要进行审批的事项之时,报政府的主管机关进行批准。如股份有
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半数是人数。“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半数是人数,并且是要过半数的人同意。我国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公司章程,对公司来讲就如同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公司治理机制、运行的依据,是以公司法为基础,是所有股东的共同意志体现。以下是可以由公司股东约定公司章程的内容。一、经营范围。《公司法》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二、法定代表人。《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公司章程可以自由约定的事项的内容:1、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2、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3、公司法定代表人;4、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
按实际情况,只要公司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有权利让员工加班。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
股东之间如何转让股权
股权可以依法转让是公司法基本原则,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依据《公司法》相关规定,掌控公司的大股东如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如遇到大股东欺压小股东,不开股东会又不分红,小股东
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增资减资决议等等,是否有效,既需要看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议事规则,还要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要件。如减资需履行公告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