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在给辽宁省高院的回函中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请求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对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限额范围的损失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此在民事审判领域对于交强险是否应当按分项限额处理的争议宣告终结。最高院民一庭作为全国民事侵权案件的最高指导机关作出的法律适用意见,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表示将认真学习,并贯彻到审判实践中去。
针对出台此次回函的背景,有媒体采访了有关专家。多名民法专家表示:本次回函的充分体现了《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的本意,国务院的《机动车强制险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应当适用于普通民事审判,否则就会形成政令不畅的尴尬局面,是极不严肃的;
某些地方法院为了自身某种利益的需要,打着维护弱势群体的旗号,片面曲解法律,已经引起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高度关注,必须及时纠正;
希望少数仍实行交强险不分项判决的地方法院以此为契机,改变旧的的审判理念,依法判决,才是真正的司法公正。最高院相关人士也对此也回答了一些问题,认为公布这个回函,表明了最高院的审判意见,对机动车强制险的制度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落实了中央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指导意见。
在给辽宁高院回函之前,已有多个地方高院以电话、信函形式就此问题进行过请示,尤其是在《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司法解释征求意见时,各个层面对交强险不分项判决提出了较大的质疑,最高院充分听却了各方意见后,认为交强险应当按分项限额审理,并对此类案件保持一定的关注。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一他字第17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12)辽民一他字第1号《关于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分项限额能否突破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请求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对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限额范围的损失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5月29号
1、交强险只要被保险人有责任,保险公司就得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对方全部损失,不分责任大小,除非无责任按交强险限额无责任赔偿。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
上一年度未发生有责任交通事故的,下浮10%;第二年还未发生的,下浮15%;第三年及以上年度仍未发生的,最高下浮20%。交强险计算公式为:交强险价格=基础保费×(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与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浮动比率。
关于交强险能按季度交吗问题一般商业车险和交强险现在还没有改革到可以一个季度买或者一天天来买。不过就像楼下说的,你可以买商业车险买一年,不用的时候就退掉。像一天他们这种车险服务平台做的就是这种服务。你不用车是吧?那我帮你退掉。商业险可以退,但是交强险是国家强制要求,这部分是不能动的。你有这种想法也不奇怪,毕竟我也觉得,老子不用车干嘛还要交钱阿。
1、交强险只要被保险人有责任,保险公司就得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对方全部损失,不分责任大小,除非无责任按交强险限额无责任赔偿。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
扣除交强险后按比例赔款的条款是否有效[审判案例]姜堰市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保险合同规定的扣除应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金额后按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款的条款应认定为无效。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被告辩称其已履行了明确说明的义务,但除投保单和保险单载明的
回答这个问题前,我们要清楚,交强险可以赔偿三部分费用,第一部分为死亡伤残赔偿费用,第二部分为医疗费,第三部分为财产损失,但每部分赔偿均有限额,在被保险人有责的情况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0元,医疗费赔偿限额为1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在被保险人无责的情况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8000元,医疗费赔偿限额为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那么交强险中医疗费赔偿限额
网上购买交强险投保流程为:1、投保申请2、电话确认3、送单收费。选择网上投保交强险需要注意两点: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和准备好身份证和机动车行驶证的复印件,以便保险公司在送单时收取。
交强险无责任赔偿限额如下: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000元人民币。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人民币。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
一、交强险赔偿范围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交强险赔偿限额◆有责任的限额:(2008年2月1日以前的标准)◆有责任的限额:(2008年2月1日以后的标准)(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000元;(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二
备受关注的交强险新方案终于“出炉”,并将从2008年2月1日零时起实行。这是自交强险2006年7月问世以来的第一次“改版”。根据新方案,交强险的责任限额(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额)由原来的6万元提高至12.2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将由现行5万元上调至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将由8000元提高到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不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情况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
一、车辆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多少1、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交强险财产赔偿额度的规定如下:(1)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2)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2、法律依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公告》二、交强险理赔程序1、随车携带机动车辆《三证一单》的清晰复印件、即车主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和保险大
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是多少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医疗费用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
你好!你这种情况,虽然商业三者险你买的200万,可能存在有免赔额,保险公司才这样不愿意全额出医疗费。
发生车祸后,如果双方对赔偿产生纠纷而对责任划分意见相同的,应该及时报警和向保险公司报案,由交警按简易程序出具责任认定,由保险公司对车辆损失(修理费)进行估价。
你好,建议报交警处理,认定事故责任
营运损失应是由交强险赔偿的。误工费系人身损害赔偿中的赔偿项目,误工费是指在遭受人身伤害的情况下对于受害人因伤无法劳动而造成的直接的收入损失,对于误工费的计算以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属于直接损失的一种。对于营运损失的估算应当有一定的制度进行约束。
1、交强险在一年内出两次事故是可以按照限额赔偿的。两次事故总赔偿额在2000元以内,交强险赔偿。超过2000元,个人自行承担赔偿。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一、只有交强险保险赔偿应如何赔1、如果只有交强险,则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2、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
通常情况下,在车辆买卖买卖过程中发生纠纷可以双方协商处理,达成一致后签署相关协议,协商不成的直接向消费者协会、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投诉,还可以准备好诉状向法院提起诉讼。更多复杂的车辆买卖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交强险缴费实行全国统一标准,家庭6坐以下自用汽车:1050元/年。6座(含)以上1100元/年企业6座以下非营业汽车:1000元/年6-10座1190元/年;10-20座:1300元/年;20座以上:1580元/年等等。 以上就是汽车保险交强险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