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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监狱开庭应当注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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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监狱开庭应当注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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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笔者代理的一起金融合同纠纷案件,在湖北省襄阳市某监狱开庭,由于监狱开庭不是民事案件开庭的常态,所以结合笔者参与的以前的开庭的案件,在此有一些小感悟,也算做一些总结。

由于监狱地理位置特殊,处于监狱中的被告情况特殊,所以其开庭不同于在法院的开庭,并且由于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交叉,所以实际上民事案件到监狱开庭困难重重,主要有以下几个困难:

一是开展审判困难。对一些涉及尚处于侦查起诉阶段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民事案件,看守所监管人员往往会以保守案件秘密为由,拒绝法官会见当事人,即使被允许会见,也会被要求准备复杂的手续,使案件审理时间被拖延。

及时去监狱开庭,可能由于监狱的实际环境所限制,使得案件的审理质量不是很高。

二是庭审时间较为紧张。强制羁押机关特别是监狱对被监管人员会面时间有严格规定,批准庭审的时间不够充足,导致庭审过程被压缩,不利于充分了解案情,可能妨碍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

同时,被告可能会参与几个案件,每个案件的时间可能不够充裕,以笔者今日的开庭为例,因为被告涉及非法集资,所以涉及被告的案件共有7个,所以每个案件的开庭时间分配较少。

三是庭审中质证不足。庭审时,羁押机关往往为了照顾被羁押当事人情绪,要求法官不得问一些容易引发较大情绪波动的问题,无法保证能够全面了解案情。

被告一般被关押后,有抵触情绪,或者故意说不清楚,或者一问三不知,是的庭审流于形式

    为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诉讼权益,确保司法活动顺利进行,笔者建议广大、当事人、律师:一是加大与强制羁押机关的沟通协调力度,提前与承办法院沟通,做好被告的送达工作,做好被告是否委托代理人的相关告知义务。

二是建议上级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联合对法院在强制羁押场所开庭的时长、手续、当事人和证人出庭等作出详细规定,保障法院能在羁押场所内开庭审理案件。

三是建议上级法院在监狱设立审判庭并配备录音录像、打印机等必要的设备供法院审理案件使用。四是建议广大的律师朋友,如果能够联系上被告的亲人,尽量让其亲人参与案件的庭审,减少被告的抵触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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