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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死亡待遇与非因工死亡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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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死亡待遇与非因工死亡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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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笔者接到一些关于因工死亡与非因工死亡待遇的法律咨询,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下这两种待遇的具体规定。01因工死亡待遇《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以获得以下工亡待遇,分别是:

1、丧葬补助金

标准为: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山东地区现行丧葬补助金数额为62539/2=31269.5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

(1)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2)范围: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3)基数为:按照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计算。

特别提醒:本人工资,并非本人的实发工资,而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比如说,林某的工资为2500元/月,山东地区社平工资约为5211元/月,林某的工资2500元/月低于山东社平工资的60%(5211*60%=3126.6元),所以在计算林某的工伤待遇时,应当按照3126.6元/月标准计算。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标准: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据国家统计局公布最新数据,2017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36396元,所以2018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36396元×20=727920元。

02非因工死亡待遇    

企业职工患病或因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享有以下待遇:

1、丧葬补助费

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丧葬补助费全额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2、一次性救济费

标准: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

根据本人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全额纳入统筹;不满15年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按十五分之一纳入统筹;

其余部分由单位支付。

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

(1)标准:目前日照地区标准为每月41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的遗属在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20%,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兼有以上两种情况者在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2)支付渠道:

退休前由企业支付,职工退休后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3)取消困难补助的情形

①职工死亡后,其配偶再婚的,配偶本人原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应予取消,其他符合补助条件的遗属可继续享受补助。

②已领取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止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服刑或劳教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继续享受困难补助。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或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但管制、缓刑或监外执行期间不参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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