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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可获得几次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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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可获得几次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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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案情:  申请人王某于2011年2月21日进入被申请人杭州市某机械有限公司从事操作工一职,2013年8月3日和2015年3月1日,申请人各发生了一次工伤事故,两次受伤的身体部位不同,但两次事故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均为十级。

第一次工伤后,申请人伤愈后即回被申请人处上班。2016年1月29日,双方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人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两次工伤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各8062元,共计16124元。

  2、分析:  职工受到工伤事故伤害,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因此,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实质是对工伤职工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其就业的一次性补偿。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只有一次,故享受伤残就业补助金也只能是一次。

另外,依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多次发生工伤,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由于申请人两次的伤残级别都是十级,故只能按伤残级别十级的标准支付8062元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二、案例二:  1、案情:  2010年9月,张某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负伤,并被认定因工负伤,伤残程度9级。

2013年2月4日,张某工作中再次负伤,又被认定因工负伤,伤残程度10级。2015年6月1日,张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后来,张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某公司分别按照9级和10级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负伤被鉴定为5级至10级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规定,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符合领取相关待遇时,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本案中,张某两次因工负伤,级别分别为9级、10级。按照上述规定,张某有权利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可按照最高伤残级别,从某公司领取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最终,仲裁委裁决某公司按照9级标准向张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三、总结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41条的规定,职工所在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据此,对于员工主张的两次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能获得支持的,但解除劳动合同后,不能重复获得两次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只能按照最高伤残级别标准享受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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