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而制定的。
其主要内容如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第三条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五条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规范1总则101我国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面广量大,它与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和广大城镇居民安居乐业息息相关。由于目前国家尚未有针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的相关规范,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因缺少标准依据,致使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市场较为混乱,安全事故时有发生,装饰装修质量难以保证,同时装修业主与设计方、施工单位之间纠纷不断。为了保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使装饰装修更好地满足安全、适用、环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1997-06-04 颁布日期:1997-06-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从2012年1月1日起,《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实施。按照规定: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小区的车位租赁费也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业服务收费按法定房屋产权面积计收,储藏室不收取物业服务费,业主共有车库内的车位使用人应当交纳停车服务费。【关键词政府指导价】普通住宅前期物业费价格政府指导《办法》规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住宅的种类、特点及物业服务阶段,分别
一、适用范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大修、中修及更新、改造的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住宅共用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消防设施、道路、下水管、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设备及其使用的房屋、监控系统等。二、缴纳标准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
一、工程概况3.二、材料要求:3.三、施工方法5.四、脚手架的安全检查措施6.五、脚手架的拆除6.六、安全防护措施8.七、文明施工8.2=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1、_工程工程特点、23、本工程为_工程,结构为砖木结构,室内地面标高距棚顶底标高相距11米,需搭设脚手架进行施工,结合现场实际制定本方案。编制依据、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0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实施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10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通知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执行日期:2002-06-25 颁布日期:2002-06-25 文号:国质检标函[2002]392号 时效性:现行有效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共建筑,是指供人们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如:写字楼、商场、政府机关、医疗机构、学校、机场、火车站、从事工业生产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装修装饰等)。 本细则所称住宅,是指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如:别墅、公寓、职工家属宿舍等)。 第三条省、市、县(县级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行政区域内的装修装饰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装修装饰行业管理机构负责装修装饰行业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及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一、基本要求01、施工时应在业主的住户面积范围内进行,不得占有公共空间,不得影响邻居房屋的安全及使用环境。02、施工中必须执行有关安全、防火、环保、电气、给排水等现行标准和技术规程。必须确保建筑物原有的安全性,不得破坏建筑物外立面。03、施工前,工程经理、工长、专职质检员和业主必须对材料进行验收(签字),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04、厨房装修时严禁移动燃气表具,燃气管
住宅小区停车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住宅小区机动车辆停放管理,保障住宅小区停车规范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住宅小区内的机动车停车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地包括:(一)住宅小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二)住宅小区内的人防地下室依照规定允许用作停车的泊位;(三)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
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工艺及验收标准1.编制依据1.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1.2《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2001)1.3《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1.4《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1.5《建筑工程饰面砖粘结强度检验标准》(JGJ110-97)1.6《外墙饰面砖工程施工及
为了维护__苑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和保障小区道路畅通以及车辆停放规范有序,共同创建一个文明、安静、整洁、和谐、有序的环境,根据广大业主的要求,经业主大会决定,受业主委员会委托,特制订本办法。第一章 车辆进出小区管理第一条 建立汽车出入证制度。凡居住在__苑小区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凭借房屋产权证、身份证及汽车行驶证(上述各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__苑物业管理处办理登记手续,经核实同意后,统一发放
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
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 一、为了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便于居民进行家庭装饰,减少浪费,确保住宅工程质量,制订本办法。二、凡新建的住宅工程,均可按本办法实行初装饰竣工验收评定。对单位自建和急需用的住宅工程,可由建设单位酌定。}三、本办法所称初装饰,是指住宅工程户门以内的部分项目,在施工阶段只完成初步装饰。房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房屋进行再装饰,按城市房屋装饰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四、住宅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正确引导农民合理集约使用土地,规范农民建房行为,切实保护耕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中共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闽委农办〔___〕4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
收款人、复核人和开票人是否可以为同一个人,税法上暂无规定。税法对复核人没有硬性要求,更没有规定开票人和复核人不能同一人。但同时,发票的填开应遵循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原则上开票人和复核人不应为同一人,开票人、复核人、收款人需填写真实有效的姓名,主要目的是加强审核,明确责任,实质上是一种内控管理手段。 税法对复核人没有硬性要求,更没有规定开票人和复核人不能同一人。但同时,发票的填开应遵循财务会计制度的
农业设施用地管理办法农业设施用地管理办法的内容包括:必须坚持农地农用,严禁改变用途,或变相改变农用地用于其它非农建设,明确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要求和支持政策以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农业设施用地管理办法的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
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标准。在实践中,一般收取全额物业费的百分之七十。 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
基本信息发文字号:[1999]后营字第530号 效力级别: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1999-12-31 施行日期:1999-12-31 发布部门:总后勤部正文 第—章 总则 第二章 售房范围与对象 第三章 购房面积限额 第四章 售房价格与计算 第五章 住房产权与变更 第六章 售房程序 第八章 住房售后管理与维修 第九章 附则 第—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