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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不和,该怎么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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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不和,该怎么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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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而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通过对上述法律规定的分析可以得知,鉴于股东会会议作出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解散的决议需要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当股东间缺乏信任而导致不和时,小股东无法通过股东会来作出解散公司的决定。

为此,根据法律规定,占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无论是单独持股还是合并持股的股东,要解散公司的话,需要证明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且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这个其他途径应当可以理解为,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或者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其他人来减少损失的做法。股东在提起公司解散纠纷诉讼之前,应当申请召开股东会或与其他股东沟通协商,以股权回购或股权转让形式退出公司。

如果未采取上述措施的,则因欠缺“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的必要条件之一而无法获得法院支持公司解散。

对于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该如何认定,可以参考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即对于“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形以列举加兜底概括的方式进行规定,即: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判断公司经营管理是否发生严重困难,应当从公司组织机构的运行状态进行综合分析,其侧重点在于判断公司管理方面是否存在严重的内部障碍,如股东会机制失灵、无法就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决策,严重影响公司经营。

综上所述,股东如果要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提起解散公司之诉,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1)提起公司解散纠纷诉讼之前,该股东应当申请召开股东会或与其他股东沟通协商,以股权回购或股权转让形式退出公司,并且保留相关证据资料。

2)提供证据证实公司已经歇业、停工、倒闭多时,无法继续恢复营业。

3)提供证据证实股东会机制已经失灵,长期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的僵局,现有僵局如继续存在,股东投资设立公司的目的无法实现,合法权利将遭到损害。

4)提供证据证实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股东之间或公司管理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或矛盾导致公司的有效运行失灵,股东会或董事会无法有效召集或无法通过任何议案,公司一切事务处于瘫痪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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