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法院裁定终结执行,说明案件已经执行终结,在恢复执行前,法院不能对被执行人采取执行措施。如果法院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就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了。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条 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终本案件,是指法院的执行案件,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裁定终止本次执行程序。不是指已经撤诉或者已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一条 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
转自马鸿雁 法之雁鸣一日,老同学袁小甲很紧张地给我打电话:“我申请执行那个案子,法官告诉我,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了,是不是以后法院就不管我了?我该怎么办?”我安抚好同学,先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袁小甲三年前借给了朋友赖小乙50万元,后因赖小乙逾期未还钱,就一纸诉状将赖小乙告到了法院,法院判决赖小乙偿还借款50万并支付利息。判决生效后,赖小乙依然没有还钱,袁小甲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中,只查
视情况而定:1、如果选择了迁建安置方式,那可以申请宅基地建房;2、如果选择了货币补偿安置或房屋置换安置,那不能再申请宅基地建房。房屋拆迁后一般情况下可以申请宅基地,但具体要看被拆迁户选择的补偿方式是什么。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动迁补偿一般分为迁建安置补偿和货币补偿或房屋补偿。可以申请宅基地的条件:1、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2、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
1、民事纠纷案件撤诉后,还可以再重新起诉。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 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3、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被认定“带病返乡军人”的退役军人,退役后病情加重的,可以申请新评定因病六级以上的残疾军人的;依据我们残疾军人自己网站的信息,已经不止一人就是因为旧病加剧,达到《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六级以上标准条款的,经过本人申请新评定为因病六级以上残疾军人的。依据文件是《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网页链接;以及《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50号)的规定。《民政
深圳申请公租房需要申请人携带规定资料到街道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窗口申请或者向房管局提出申请;工作人员受理初审;出具《备案回执》;提交市主管部门终审;等待审核批示。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
离职后当然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
全国工伤死亡赔偿标准 一、丧葬补助金 在丧葬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 1、为安排死亡人生前好友和亲属遗体告别仪式租用场地的费用、为死亡人整理遗容费、火化费、运尸费、尸体冷藏停放费、预定灵车、骨灰寄存、购买墓碑等支出的费用; 2、规定允许土葬的地方,为安葬死亡人的未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墓穴占地面积使用费、购买棺材费用,在许多农村安排为死亡人送葬的亲朋好友宴席
不能,房 子权属以登记为准 您具描述下情况,目前您描述的内容我们还无法给您准确的建议,谢!!
执行案件“终本”后,申请人还可以做什么?“终本”后申请人还可以做什么?终本只是暂时终结案件的执行,并没有免除被执行人的义务。“终本”后,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等措施仍然有效。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让案件重新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问:“终本”后,申请人还可以继续查找财产线索吗?答:案件“终本”后,申请人依然可以继续全方位的查找被执行人的财
【法律意见】1、终本案件,是指法院的执行案件,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裁定终止本次执行程序。2、终本不撤回执行申请,也不是已经执行完毕,而是暂时中止执行。如果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申请人随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法律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2015.1.1)第六条 下列案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恢复执行案件予以立案:(一)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三)执行实施案件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报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
在法院的执行程序中当事人有时候会听到“终本”一词那么,什么是“终本”是否“终本”后案件法院就不再管了“终本”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做些什么执行法官对“终本”案件又有什么高招01什么是“终本”?“终本”指的是执行中,对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的这两类案件,执行法官依照法律规定,暂时终结案件执行程序的一种方式。02为什么要“终本”?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依法查
人民法院对于案件作出判决且结案后,当事人是能够再次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如果当事人的债权未得到实现,可以在二年内继续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期限一般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开始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
一、执行案件终本后法院还管吗会。终本只是暂时终结案件的执行,“终本”后,法院之前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加入征信黑名单、限制消费等措施仍然有效。当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时,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另外,执行案件“终本”后,执行法院每隔6个月都会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有财产的,法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只要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法院就会追究到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2、年满三十五周岁。但领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3、无子女。但领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限制。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也可不受此限制。4、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收养法》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
不会。“终本案件”并不是不再执行。法院对此类案件将定时进行查询,一旦发现有财产线索,将立即恢复执行,努力实现当事人的胜诉权益。同时,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适用终本程序后,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可继续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申请
【法律意见】案件终结执行的简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修改)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公司不交社保劳动仲裁的赔偿标准,具体如下: 1、单位不交社保,如果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需要按其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2、如果劳动者因此而与单位解约的,则劳动者在单位每工作满一年,单位要向其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
深圳公租房的申请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到深证市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2、深证市政府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人的身份、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和查证; 3、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批准公租房,纳入轮候人选。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法律依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