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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住房公积金新政策

问题描述

安徽住房公积金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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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徽住房公积金新政策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50号)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50号)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50号)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50号)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最低比例不能低于职工工资的5%,最高不超12%。区间内单位自主确定缴存比例。缴费是单位和个人是相等的,即单位缴存12%,个人也是缴存12%。

二、安徽住房公积金办理地点

徽州大道与南一环交口东南角工行城建支行窗口,蜀山区环湖东路398号建行蜀山支行窗口

综合以上相关资料总结,规定很明确,缴纳住房公积金就是强制性的,无论你是国有还是事业单位还是私企,公司都应该为职工缴住房公积金。

以上就是小编给大家总结的相关知识,想了解更多,可以到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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