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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教育培训行业的广告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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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教育培训行业的广告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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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州,教育培训领域虚假违法广告整治是今年全市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治理“四大重点整治行动”之一,广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和教育部门将按照《广州市虚假广告专项治理行动方案》部署,持续加大对教育培训领域广告执法力度。

今年五月,广州开展教育培训广告专项联合执法行动,12家校外培训机构被立案调查,涉及利用受益人名义形象做推荐证明内容,对教育培训效果作明示或暗示的保险型承诺,或虚构辅导教师教学经历等有关无法正式的内容,或在宣传上存在限时优惠、表述不清晰准确等内容。

【法条链接】《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法律责任】违反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其他有关广告违法行为

1、使用绝对化用语:最、极、第一

可以使用极限词汇的例外情形:

1)表示时空顺序或是可被证明的历史事实,不会发展变化的:比如浙江省成立最早的民办小学;

2)属于自我比较的程度分级:比如本楼盘最大户型、最小尺码、顶配车型等;

3)属于特定领域由相关标准认定的分级,或者已被公众广泛接受的分级,或者国家机关依法评定的奖项或称号:比如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一级教师、二级教师、三级教师;

4)属于明示商家经营理念和追求目标:比如“追求顾客第一、力求完美品质”等用语,客观上没有造成误导的可能,不属于禁止使用的绝对化用语。

2、引证内容不真实、不准确、无出处

《广告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3、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或形象

4、利用未成年人作广告代言人

5、在禁止的区域、载体上开展广告活动第三十九条 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

6、违规发送广告

【法条】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7、违规开展互联网广告活动

【法条】第四十四条 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各项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

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律师建议:做好广告合规审查,提前防范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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